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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乡户籍居民住房财产保险知识问答
来源:市民政局 时间:2016-07-09 09:26:45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6-02138 生成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民众、扶贫、救灾 主题(二) 其他 体裁 其它
关键词 社会保障 分类词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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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一、为什么要建立住房财产保险制度?答:因全球性生态环境的影响,我市遭受台风、暴雨、洪涝、雷击等自然灾害频率逐年上升。为了进一步提升广大居民应对灾害能力,让受灾居民得到普惠性救助,按照“政府决策、部门实施,市场运作、服务高效,普惠百姓、免费受益”的原则,在全…

一、为什么要建立住房财产保险制度?

答:因全球性生态环境的影响,我市遭受台风、暴雨、洪涝、雷击等自然灾害频率逐年上升。为了进一步提升广大居民应对灾害能力,让受灾居民得到普惠性救助,按照“政府决策、部门实施,市场运作、服务高效,普惠百姓、免费受益”的原则,在全市建立城乡户籍居民住房财产保险制度。此举对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推进“强富美高”新无锡建设,着力构建新型社会救助保障体系,进一步提升“救急难”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住房财产保险的保障对象是什么?

答:保障对象为户籍登记(以一本户口本为单位)在无锡市的城乡户籍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不列入保障范围。

保障对象分为普通城乡户籍居民家庭(以下简称“普通家庭”)和特定城乡户籍居民家庭(以下简称“特定家庭”)两类,特定家庭是指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

三、户籍居民要不要交纳保险费?

答:对户籍居民的住房财产保险保费,由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慈善总会、市(县、区)民政局、慈善机构共同出资,户籍居民不需个人交纳投保费。

四、住房财产保险的投保期限是多少?

答:住房财产保险期限为壹年,从2015年8月30日零时起至2016年8月29日二十四时止。

五、住房财产保险的内容是什么?

答:户籍居民家庭以户为单位(即以一本户口本为单位),对无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处(仅限一处)首次出险造成的自有住房及其室内装潢、室内自有财产,或出租的自有房屋及其室内装潢,或承租房的室内自有财产,或集体户的室内个人自有财产损失给予救助。

六、哪些损失属于保险范围,哪些不属于保险范围?

答:属于住房财产保险范围:(一)一般保险财产。包括:房屋、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和室内自有财产,但不包括违章建筑和与保险标的不成一体的车库及其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室内财产。室内自有财产包括: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二)特约保险财产。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器、家用电器室外设备;家庭住房附属建筑物(违章建筑和与保险标的不成一体的车库除外);家庭住房的外门窗玻璃;室内、院内的粮食以及农机具、农用生产资料等。

不属于住房财产保险范围:(一)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如古玩、古书、字画、金银、珠宝、钻石等;(二)不是实际物资的财产,如货币、票证、文件、帐册、电脑软件等;(三)属于其它财产保险承保的财产,如机动车、家禽、家畜、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四)违章建筑及与保险标的住房不相连的附房、车库及其室内财产。

七、住房财产保险的救助范围及标准是什么?

答:城乡户籍居民住房财产保险作为政府出资的民生保险险种,对被保险人仅履行救助慰问补偿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事故原因或灾害种类,每户每次及累计救助标准上限分别为:(一)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房屋及室内装潢、室内自有财产损失,出险后每户户籍居民家庭房屋及室内装潢补偿标准累计不超过1.5万元,室内自有财产补偿标准累计不超过0.5万元。(二)因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13种自然灾害,或飞行物及空中物体坠落导致房屋及室内装潢、室内自有财产损失,出险后每户房屋及室内装潢补偿标准累计不超过1万元,室内自有财产补偿标准不超过0.5万元(雷击造成电器单独损失补偿标准不超过500元)。(三)因抢险、施救中造成的周边户籍家庭房屋及室内装潢、室内自有财产损失,出险后每户补偿标准不超过1万元。(四)因上述原因产生的搬迁费用每户补偿标准不超过0.1万元。(五)因管道破裂造成室内装潢、室内自有财产损失补偿标准不超过0.2万元。(六)见义勇为或施救人员(包括非户籍居民)产生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救助慰问标准不超过1万元(其中:每人救助慰问标准不超过0.3万元)。上述为普通家庭的赔偿标准。特定家庭出险后补偿标准在普通家庭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倍。

八、住房财产保险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户籍居民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同一住房内有多本户口本的,同一住房不得重复理赔。(二)在同一保险期限内,户籍居民家庭自有房屋或室内财产,首次出险报案并作为保险标的获得补偿后,其他房屋或室内财产损失均不得补偿。(三)出租的房屋出险后,仅对出租人的房屋及室内装潢损失补偿,不论室内财产是否为出租人所有,均不予补偿。(四)承租的住房(含廉租房、公租房)出险后仅对承租人室内自有财产损失补偿,补偿后承租人的其他自有住房及室内财产均不予补偿。(五)集体户只补偿室内自有财产,不补偿房屋及室内装潢。只有在公安机关登记的集体户户籍地址出险时才能获得补偿,并按照先出险先补偿的原则,最高不超过每户补偿标准限额(若多名被保险人同时出险的按损失比例补偿)。(六)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超出标准补偿的,经查实后应予以追回补偿款。

九、户籍居民出险后如何报案?

答:户籍居民家庭出险后可采取以下方式报案:(一)直接拨打人保财险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18报案;(二)联系人保财险公司宜兴市各分支机构服务专员;(三)联系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社居委(村委)工作人员代为报案。

十、申请住房财产保险救助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户籍居民住房财产发生保险事故申请救助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出险通知书;(二)户口本复印件;(三)身份证复印件;(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五)保险事故证明:火灾、爆炸事故证明以公安消防为准、自然灾害以气象部门为准。其他保险事故以街道及民政部门为准。(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对遭遇大面积灾害造成住房财产损失如何救助?

答:对连续72小时内(含)出现的自然灾害或火灾、爆炸,造成50户(含)以上户籍居民住房财产损失的灾害或事故时,启动大面积灾害事故处理特别程序,不再按照原有的标准实施救助慰问补偿。由首席承保人在统筹安排查勘估损的基础上,提出初步补偿方案,经与市民政部门协商一致,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十二、住房财产保险能否与其他财产保险重复理赔?

答:户籍居民住房财产保险与居民家庭其他财产保险实行限额叠加赔付,在限额内按照实际财产损失补偿。

十三、如何查询住房财产保险条款及相关未尽事宜?

答:住房财产保险的详细条款及相关未尽事宜,请登录无锡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wuxi.gov.cn/)查询。

 

(一)免责声明:本文仅为宣传材料,所显示的全部信息不构成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承诺。文中住房财产保险的给付依据以保险合同记载事项、对应条款及特别约定为准。

(二)保险咨询热线:0510-6886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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