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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缴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6-02 15:43:56   [ ]   浏览次数: 1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6年31号令)、《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宜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宜财社〔2017〕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主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征缴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市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从业人员总数1.5%的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征缴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为了鼓励大、中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合理减轻缴费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我市按规定设置征收比例,按以下标准分档征缴:(见下表)

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四、免征缓征

标准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五、征缴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年计算,用人单位原则上按年自行申报缴纳;对于确需按季申报缴纳的,由用人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后,可按季申报缴纳,一经确定,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按年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2017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按季申报缴纳的,每季申报缴纳额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季末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六、申报方式

地税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可通过江苏地税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申报,也可到市地税局各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江苏地税网上申报地址:http://www.jsds.gov.cn,在电子税务局日常申报表模块中选择“本月需要申报的报表(必报部分,依认定)”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进行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具体政策由市残联、市地税局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12366-2。

 

 


 

宜兴市财政局

宜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