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06期
市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护理型床位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法制办       时间:2019-02-14 17:08:33   [        ]     
文号 宜政发[2018]167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11-21
文件类别 意见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养老护理型床位建设,全面提升养医融合发展水平,根据《无锡市推进养老护理型床位建设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8]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健康宜兴总体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保障基本、统筹发展的原则,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养老护理型床位占比,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需求,努力增强全市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便民、规范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原则;坚持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原则,全面推动养老护理型床位建设。

  三、目标任务

  根据无锡高质量发展考核目标要求,确保到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底全市养老护理型床位与养老机构总床位比例分别超过51%、56%和61%。其中,按照《2018年度无锡市市(县)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实施意见》要求,2018年全市目标任务为:年底前,新增养老护理型床位1300张以上,新增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8个以上,养老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总床位比例超过51%(各镇、街道任务分解表见附件)。

  四、建设标准

  本实施意见所称养老护理型床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供失能、半失能老人使用的床位,并相应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二)必须有基本的医疗服务设施(康复医院、护理院、医务室等);

  (三)有专业的医疗、护理人员,且与入住的失能、半失能老人之间的比例不低于1:4。

  五、职责分工

  各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各类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内设的养老机构的建设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的建设改造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的备案管理,协同民政部门做好相关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建设;人社部门负责养老护理机构医保定点的审批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等工作。

  六、建设方式

  养老护理型床位建设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新建或改(扩)建的养老机构配套建设内设医疗机构;

  (二)新建或改(扩)建的医疗机构配套设立养老机构;

  (三)已运营的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卫生服务站或内设医务室等(设置卫生服务站的,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卫生服务站的运营,养老机构提供卫生服务站必需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四)已运营的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七、扶持政策

  (一)加大简政放权便民服务力度

  1、卫生计生部门依据《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38号)精神,取消医务室等许可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2、人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以及设立养老机构的医疗机构,优先给予医保定点审批,审批时限压缩至3个月以内。

  (二)加大机构建设和运营等补贴力度

  1、对全市新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配套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的,按每床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配套设置医务室的,按每床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对全市改(扩)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配套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的,按每床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配套设置医务室的,按每床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对全市已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利用现有养老床位改(扩)建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的,按改(扩)建床位数给予每床5000元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配套设置医务室或卫生服务站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对全市新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套设立养老机构的,按每床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对全市改(扩)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套设立养老机构的,按每床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对全市已运营的社会办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利用现有医疗床位改(扩)建设立养老机构的,按改(扩)建床位数给予每床5000元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

  3、对全市现有公办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通过新建、改(扩)建设立养老机构的,以及现有公办养老机构通过新建、改(扩)建设立康复医院、护理院的,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的补充意见》(宜政发[2017]120号)规定给予补贴,即总投资额8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限额300万元;总投资额800万元以下的新建项目,给予总投资额25%的补助;总投资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的改(扩)建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限额100万元。

  4、对已有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机构),按实住老人数,结合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每月给予运营补贴。其中3A级为标准型养老机构,按照入住老人的自理能力,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分别给予每人每月60元、120元、200元的运营补贴;对低于3A的2A、1A级养老机构,分别递减按3A标准的0.9、0.8倍给予补贴。对高于3A的4A、5A级养老机构,分别给予1.1倍、1.2倍标准的奖励性补贴。对新办并取得许可登记手续的养老机构,运营不满1年尚未参加等级评定的,参照1A级标准申报补贴;运营1年以上的应主动申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并按评定等级给予相应补贴。

  此外,符合《无锡市推进养老护理型床位建设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8]114号)文件要求的,可按照文件精神享受无锡市的部分相关奖补政策。

  (三)加大对人才队伍建设扶持力度

  1、从2018年起,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在同一医养结合型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机构)工作1年以上的护理员、社工、医生、护士和康复师,从第二年起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特岗津贴;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特岗津贴增加100元,工作年限10年(含)以内的,最高补贴至每月500元;连续工作11年(含)以上的,补贴标准为每月800元。特岗津贴于每年第二季度一次性发放至上述人员个人账户。

  2、对医疗机构内设立养老机构的,参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的补充意见》(宜政发[2017]120号)连续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员岗位工作满五年且继续在上述岗位工作;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并且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

  八、考核方式

  市政府将养老护理型床位建设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各镇(街道)应将市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及时分解落实至具体的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报市民政局、卫计委备案。市民政局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养老护理型床位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市政府将每年组织现场检查考核,并建立定期通报和排名机制。

  对未完成当年养老护理型床位建设改造任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减发下年度床位运营补贴的50%并责令其整改落实,整改后仍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停止发放床位运营补贴。

  九、资金保障

  本实施意见涉及政策所需的资金,各镇(街道)按现行财政体制结算;其中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特岗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各镇(街道)要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给予足额保障。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5]137号)及《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的补充意见》(宜政发[2017]120号)中与本文件有冲突的部分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2018年各镇(街道)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及内设医疗机构任务分解表(略)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