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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和桥镇  发布时间:2019-11-07 08:45:42   [ ]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7987 生成日期 2019-11-07 公开日期 2019-11-07
发布机构 和桥镇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民政、扶贫、救灾 主题(二) 社会工作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社会保障,社会团体,救济,行政,工作制度 分类词 民政,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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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切实做好我市就业援助和创业扶持工作,进一步提高就业援助针对性和精准度,根据《江苏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无锡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9〕1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9〕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就业援助和创业扶持工作,进一步提高就业援助针对性和精准度,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无锡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9〕1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9〕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及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且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且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年的人员。

  (二)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人员是指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3年,且登记失业时间连续满1年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四)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是指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的家庭成员。

  (五)残疾人员:是指经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员。

  (六)零就业家庭人员: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即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收入的家庭;“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即农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待遇的家庭。

  (七)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因土地征用后失去承包土地、依法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人员。

  (八)军队退役人员:是指持有部队退役证件的人员。

  (九)优抚对象家庭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非本市户籍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其中大龄失业人员须同时满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年,也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合伙人)及与各类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且月均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人员,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地户籍人员向居住地)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宜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宜兴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对初审符合条件且经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满一周无异议的,报所属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二)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接到上报的初审材料后进行初审,同时将信息输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库,并在“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

  (三)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收到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上报的有关材料后,根据掌握的资料和情况,对申请认定人员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复审。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在登记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在《就业创业证》上载明就业困难类别、认定时间,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同时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库中完成复审程序。

  三、认定材料

  (一)基本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认定表(一式三份)。

  (二)其它材料

  1、本市户籍大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提供在本市累计缴纳3年(含)以上失业保险参保证明。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大龄失业人员须同时提供累计缴纳3年(含)以上失业保险参保证明及在本市累计缴纳3年(含)以上养老保险证明,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提供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证明。

  2、特困职工家庭应提供市总工会发放的本家庭成员《宜兴市特困职工优惠证》。

  3、低保人员应提供市民政局发放的《宜兴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残疾人应提供宜兴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5、城镇零就业家庭应提供镇(园区、街道)确认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表。

  6、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应提供农村低收入家庭证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既没有从事二、三产业,也没有从事高效农业的有关证明材料。

  7、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加盖失地农民章。

  8、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

  9、军队退役人员应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以上材料均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作要求

  (一)各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要指导、督促各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按要求进行专项登记,建立专门基础台帐和数据库,同时要对登记人员实施动态跟踪管理,进行走访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在台帐和数据库中进行整理、更新,并确保台帐与数据库信息保持一致。

  (二)各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各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加强推荐培训和推荐岗位等就业援助,开展个性化就业指导服务,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三)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落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对认定情况进行走访调查。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将立即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已发放的相关补贴予以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数据运用和信息比对。充分利用人社、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数据资源,对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参保、就业、工资收入、经营情况等信息进行比对,动态跟踪,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

  五、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本办法为征求意见稿,不作为执行政策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