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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6504 | 生成日期 | 2020-04-14 | 公开日期 | 2020-04-14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 主题(一) | 工业、交通 | 主题(二) | 化工 | 体裁 | 其他 | |
| 关键词 | 化工,节能减排,污染 | 分类词 | 工业,环保 | |||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依据《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管理标准》严格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加强和提升化工生产企业本质安全环保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依据《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管理标准》严格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加强和提升化工生产企业本质安全环保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以下简称监测点),是指处于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规模总量大、经济效益突出,并经市政府认定为监测点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投产企业的认定。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专项工作中取消定位的化工园区内经合法合规批准的在建项目(企业),竣工达产后符合监测点标准的,可认定为监测点。沿长江1KM、太湖一级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内不设立监测点。
第四条 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在其四至范围内,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太湖二级保护区内的监测点企业为提升安全环保水平,可以进行改建,但不能新建、扩建。国家、省有相关或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监测点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企业必须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二) 厂址符合所在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管控要求。
(三) 企业外部安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要求,不存在重大外溢风险。
(四) 企业项目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建设工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法定手续齐全有效。企业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
(五) 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部委、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内。
(六) 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应税销售应达到3 亿元人民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以及与当地新兴产业、先导产业、主导产业耦合度较高的企业,应税销售可适当降低,但原则上不得低于2亿元。
(七) 企业具有完善的环保设施,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生产废水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按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执行,企业雨水(清下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和自动阀门;厂界应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废气治理设施应装有用电工况监控,并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管理,喷淋处理设施应配备液位、PH 等自控仪表、采用自动加药,主要排气筒应安装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消防、规划、环保相关要求。
(八)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或以上,在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达到要求。
(九) 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符合国家和省市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要求。
(十) 当年度没有受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环境违法行为;不存在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十一) 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企业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化工生产企业,填报相关申请材料,可以申请设立监测点。
第七条 属地审核。市(县)区政府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企业,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并抄送无锡市化治办。
第八条 市化治办审核。市化治办根据市政府办文单有关办理要求,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 审核公示。市化治办审核通过后,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报批及备案。市化治办将审核和公示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公布并报省化治办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必须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二条 加强日常管理。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监测点企业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要以常态化的监管刚性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鼓励搬迁入园。监测点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厂区范围内,按照化工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条件成熟时应当向化工园区迁移。
第十四条 强化年度评价。各市(县)、区化治办组织主要成员单位对已认定为监测点的企业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相关标准进行年度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后报市化治办。市化治办组织对各地上报的年度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监测点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化治办主要成员单位讨论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取消该企业监测点资格。
(一)企业弄虚作假骗取监测点资格的;
(二)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市级以上督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四)企业发生其它重大负面事项的;
(五)环保监督性监测中,一年发生二次超标的;
(六)年度评价不合格的;
(七)各地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进行调整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锡政办发(2008)2号、锡政办发(2009)331号同时废止,原批准认定的化工监测点全部取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化治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