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02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兴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20-05-11 15:07:28   [        ]     
文号 宜政办发〔2020〕1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1-02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正在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兴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

为更好地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现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宜兴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操作指南(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日

 

宜兴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操作指南(试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制,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建村〔2017〕200号)、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农村农户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规发〔2016〕3号)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建房申请

1、农村住房建设可以由村民自行申请建房,也可以以整村改造的方式集体建房,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逐步向村庄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

2、个人建房申请: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原地改建或翻建的,需同时出具四邻同意的书面意见。

3、集体建房申请:拟建房村民小组一致同意,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实施集体建房后,由村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批管理

4、村民委员会在接到农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建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集体讨论,集体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具相关意见,将申报材料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面积是否符合标准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及时告知所在的村民委员会。

6、有关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相关审批程序详见无锡市《关于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宜兴市农村农户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三、施工管理

7、农房建设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为承建人)施工。个人建房宜采用个人委托建设的方式进行;集体建房鼓励采用招投标的形式,直接发包方式应当取得全体建房户的一致同意;农房建设利用集体资金或国有资金涉及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必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农房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建房人)应与承建人签订施工合同(参考样本见附件2),明确质量安全责任、施工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承建人同时应签订《农村建房质量安全承诺书》(见附件3)。承建人原则上按照具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建房设计图纸或有关图例施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如建房人有更改需求的,需征得原批准人员同意后方可施工。鼓励建房人或承建人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工程保险,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8、经批准建房的建房人,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申请放样验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做好放线记录。建房人应当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对农房建设定期开展巡查监督,严格落实农民建房“五到场”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结顶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并形成书面记录,推动农房建设管理各项规定的有效落实。

9、农房建设应当使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鼓励建房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咨询单位对农房建设进行监理和咨询,其中集体建房原则上要求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房人应会同承建人做好文明施工及建筑垃圾堆放、清运等工作。

10、集体建房有关建设承包发包、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管理规定,市住建局应当对农村住房建设项目的承包发包、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

11、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负责对建房户进行初审、公示,参与现场踏看、划线放样、施工监管、竣工验收等,特别要做好施工期间区域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四、竣工验收

12、农房建设竣工后,建房人应组织承建人、设计人到现场验收,有施工监理的,监理人员也应到场,建房人和参加验收的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当签署含房屋质量情况等内容的竣工验收意见。农村住房经建房人验收并同意签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13、竣工验收意见与建房资料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市自然资源规划、住建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房竣工验收的指导和监督。

14、农房竣工验收后,建房人持相关审批、验收等资料,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照相关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逐步建立完善农房建设管理档案。

五、责任分工

15、建房人对农房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16、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应设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并配置相应管理人员,授予必要的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实施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设计和技术指导、检查和验收管理等工作。负责农房建设资料的审核、审批或上报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批。

1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和宅基地管理,负责按照《宜兴市农村农户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

18、市住建局应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技术指导。负责按照“新江南民居”的风格,推广使用或编印适合本地区农房通用图集,对农房外观风貌和建设质量、规模进行引导和技术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住房建设常态化管理和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需要对有关技术问题作出认定和处理的,可以向上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技术指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机构或者人员给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