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02期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执法监管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20-05-11 15:36:58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9〕115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12-26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正在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执法监管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执法监管工作,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建立健全严管控、严整治的土地综合监管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执法监管的通知》(苏政传发〔2019〕61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执法监管的通知》(锡政传发〔2019〕39号)精神要求,结合宜兴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严格土地管理、加强执法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意识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秦岭违建别墅、农业大棚房改建“私家庄园”等问题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农地姓农这条底线不容触碰,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的决心。为此,各级各相关单位要洞若观火、明察秋毫,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土地必须管好的使命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坚决执行最严格的资源保护制度,坚决守住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红线三条控制线。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预防和遏制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全力维护和推进土地管理秩序平稳向好,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落实综合监管,强化防控意识

    各级各相关单位要深刻汲取秦岭别墅和“大棚房”问题等教训,继续推进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土地综合执法监管格局,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严管控、严整治土地综合监管机制。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镇(园区、街道)是本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不断强化依法用地管地意识,用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带头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宝贵的土地资源,严守政治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要对违法用地问题扭住不放、一抓到底,直到彻底解决。

    (二)强化防控措施。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创新运用视频综合监管、移动执法监管等现代科技手段,拓宽监管渠道,提高监管效率,推进土地综合执法监管关口前移,对违法违规用地应早发现、早制止。同时,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处理的实时监督、同步监督力度,为实现违法用地行为处理信息共享、推动共同责任机制落实、促进相关部门联动监管、提高违法用地处理效率提供有力支撑。

    (三)落实报告、抄告制度。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制止无效或无权处理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要在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报告,并抄告或移交联动机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能职责,采取措施,密切配合,及时有效制止、处置违法违规用地。

    三、从严查处整改,强化法治意识

    (一)从严查处整改违法用地。对发现的新增违法用地问题要按照“既查事、又查人、消除违法状态”的标准严格落实查处整改,依法该立案的坚决立案查处,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移送移交的坚决移送移交,依法查处后,及时通过完善用地手续或拆除方式落实整改。

    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开工或以行政命令等手段强行要求项目开工建设;发改、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登记等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办理融资贷款手续;供电、供水、燃气单位不得供电、供水、供气;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本部门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违反国土空间规划侵占永久基本农田,严重破坏耕地,侵害农民权益,在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占地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违法用地典型案件,要从严查处,并加大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力度,切实发挥案件查处的震慑作用。

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到位的,不得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确需完善用地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违法用地实施拆除整改的,要确保拆除到位恢复耕种条件。

将违法用地行为主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企业、个人土地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管理,对违法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要列入“失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

    (二)全面处置历史违法用地。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各镇(园区、街道)按照《宜兴市违法用地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见附件),迅速组织开展历史违法用地综合整治三年行动,重点对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生且未依法处置到位的违法用地进行全面梳理排查,研究制定整改方案,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开展问题查处整改行动。

    (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土地执法监管联席会议,通报全市违法用地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听取成员单位情况汇报和意见建议,协调指导重大违法违规用地案件的查处,针对违法违规用地查处中行政处罚执行、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追究、违法用地整改等方面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各镇(园区、街道)要严格落实土地综合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土地综合执法监管情况,分析违法违规用地形势,明确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整改完成时限和具体措施,切实推动违法用地整改各项工作。

    (四)刚性落实处罚执行。研究制定依法应没收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置办法,对依法应没收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及时移交,违法行为所在地政府要牵头做好移交的地上建(构)筑物的处置工作。对依法应当拆除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按规定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及时受理并作出裁决,所在地政府要根据法院裁决组织力量坚决拆除到位。

    四、从严督查问效,强化责任意识

    (一)严肃开展责任追究。对需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及时向纪委监委提出处分建议,由纪委监委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及时将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警示约谈手段。警示约谈坚持政府主体,根据例行督察、专项督察、专项审计、卫片检查和日常监管等情况,确定违法违规问题数量大、比例高、查处整改滞后的镇(园区、街道)为警示约谈对象,由市政府约谈属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约谈整改限期内,问题整改到位一宗、销号一宗,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采取暂停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进一步督促其整改。

    (三)坚决启动问责。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用地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符合问责条件的,市监委或任免机关要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严肃追究属地镇(园区、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