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销合作总社>政府信息公开>公告公示 各基层供销社: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升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各基层供销社抓紧时间节点,认真组织申报,于2020年6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供销总社。
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 宜兴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9日
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下达2019年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农计〔2019〕16号、苏财农〔2019〕37号)和《江苏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4号),结合《关于做好2019年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宜农发〔2020〕56号)文件,现就2019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环节
针对服务主体为我市区域范围内非利益联结农户在粮食生产耕、种(育、插)、防、收(烘)等环节提供统一的专业化、规模化全程或单项托管服务予以扶持。
二、补助对象、标准和方式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补助对象为我市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服务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全托管、半托管服务{耕、种(育、插)}1000亩以上(不含自我流转土地服务面积)的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等服务主体。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提供服务经营的营业执照;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具备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
(二)经费预算。项目资金限额为200万元:按全市任务4万亩计算,每亩补贴最高不超过48元,计192万元左右;第三方审计按合规程序操作确定单位,测算约8万元左右。
(三)补助标准。重点在粮食生产“机耕、机种、机防、机收(烘)”四个环节进行补助。每亩作业量占比按机耕36%、机种(育、插)27%、机防10%、机收(烘)27%(机烘800斤干谷折算成1亩按27%测算)。全程机械化服务(包括耕、种、防、收四个环节)按100%结算补助,每亩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48元;单个环节按单个相应比例标准结算补助,单个环节每亩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
(四)补助方式。1.对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以来已签订并实际发生的作业量纳入补助范围(稻、麦各1季),服务主体需提供合同、作业台账、满意度调查和真实性承诺书等相关材料。2.按农户计算满意度达90%以上(含90%)的按应补金额的100%补贴;满意度达70%-90%(含70%)的按应补金额的80%补贴;满意度低于70%以下的取消享受补贴资格。3.服务实际作业量和满意度通过第三方核查、服务协议核对和服务对象走访测评调查相结合进行核实。
三、申报程序
各申报主体需提供经营主体登记表(附件1)、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附件2)、服务情况明细表(附件3)、经营主体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作业合同、服务明细表需经村委会盖章证明,申报材料经各基层供销社审核确认后,再统一上报市供销社。市供销社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并对第三方审核意见进行抽查复核,确认无误后将统计汇总的服务主体粮食生产服务面积、补助金额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后的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5)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供销社提交的用款计划及审核意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四、申报要求
(一)强化工作指导。切实做好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细化制定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指导服务主体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将农户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情况,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严格资金管理。强化对服务主体监督检查,防止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并取消其三年内奖励资金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严肃处理。
附件:1.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经营主体情况登记表
2.宜兴市镇(街道)村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3.宜兴市镇(街道)村社会化服务情况明细表
4.承诺书
5.宜兴市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1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经营主体情况登记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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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主 体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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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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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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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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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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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 有 机 具 |
机具名称 |
数量(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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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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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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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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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耕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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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干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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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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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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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需提供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2
宜兴市 镇(街道) 村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甲方(经营主体):
乙方:
经协商,在平等互利、保证双方权益的基础上,甲方为乙方提供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双方签订如下条款:
一、作业内容
1. 年 月 日至 月 日,甲方向乙方 (作物)提供下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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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托管田块详细地 点 |
服务环节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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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耕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机育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机插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机防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机收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其它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全程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合计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注:有多个地块的,本表可另列清单作补充)
二、作业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2.作业服务费标准:按不高于年度作业服务指导价执行。
3.双方对作业面积有异议时,双方按照实际丈量作业面积计算。
4.结算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甲方要按合同要求准时到乙方指定的作业地点开展作业服务,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6.甲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业标准。
7.为了保证甲方顺利开展作业,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如下便利条件:如签订合同时没有商定具体作业时间,乙方应在作业时间确定后,提前20天通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8.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9.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初始时间前15天(其中机插45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商定赔偿违约金为 。
10.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宜
11.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次日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1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订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等同本合同。
13.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作业地村委会或镇(街道)经管部门(农业服务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4.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和见证方各执一份。
15.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代表(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见证方(作业地村委会)(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宜兴市 镇(街道) 村社会化服务情况明细表
(经营主体盖章) 单位: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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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作业手姓名 |
服务对象姓名 |
作业服务面积 |
其中:作业量 |
农户 签字 |
联系 电话 |
对服务评价(满意或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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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 |
种 |
防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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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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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申请表一式三份,服务组织、 村委会、市供销社各一份。
2.合计作业量=0.36×已完成耕地环节托管面积+0.27×已完成种地环节托管面积+0.1×已完成防治环节托管面积+0.27×已完成收获环节托管面积+已完成全程托管面积。
服务主体签字: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承 诺 书
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
我单位申报的为农户开展的机耕、机育、机插、机防、机收、烘干等服务内容,实际作业量和服务合同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愿全额退回奖补资金,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宜兴市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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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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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性质 |
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 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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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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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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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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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助作物及作业量 |
作物品种 |
服务作业量(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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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助资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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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供销社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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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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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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