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宜兴市丁蜀通航产业园500KV瓶武、窑武线改造工程“3.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2956 | 生成日期 | 2021-06-08 | 公开日期 | 2021-06-08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 主题(一)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二)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行政,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 分类词 | 行政事务,安全生产监管 | ||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况 | 市政府关于宜兴市丁蜀通航产业园500KV瓶武、窑武线改造工程“3.12”高处坠落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3.12”事故调查组: 你调查组《关于请求对宜兴市丁蜀通航产业园500KV瓶武、窑武线改造工程“3.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的请示》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同意调查组提出的《宜兴市丁蜀通航产业园500KV瓶武、窑武线改造工程“3.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各有关单位要将调查组的建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宜兴市丁蜀通航产业园500KV瓶武、窑武线改造工程“3.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7日 附件 宜兴市丁蜀通航产业园500KV瓶武、窑武线改造工程“3.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3月12日14时许,在宜兴市丁蜀通航产业园500KV瓶武、窑武线改造工程33号电力塔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施工作业人员死亡。 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宜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成立了由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公安局和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市监察委参加的“3.12”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依法进行了调查。现事故调查工作基本结束,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工程概况 1、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宜兴丁蜀通蜀航空产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P3QC7L,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公司地址:宜兴市丁蜀镇蜀浦路1号,法定代表人:钱晓军。甲方代表人:陈超。 (2)承包单位:江苏省送变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3956K,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限送变电)资质(证书编号:D132094188,有效期至2021年6月28日)等,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280号,法定代表人:吉宏。项目负责人:洪万根。 (3)分包单位: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F75A,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备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等,证书编号:D151022445,有效期至2021年1月20日,同时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编号:5-6-20172- | ||||
市政府关于宜兴市丁蜀通航产业园500KV瓶武、窑武线改造工程“3.12”高处坠落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3.12”事故调查组:
你调查组《关于请求对宜兴市丁蜀通航产业园500KV瓶武、窑武线改造工程“3.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的请示》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同意调查组提出的《宜兴市丁蜀通航产业园500KV瓶武、窑武线改造工程“3.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各有关单位要将调查组的建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宜兴市丁蜀通航产业园500KV瓶武、窑武线改造工程“3.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7日
附件
宜兴市丁蜀通航产业园500KV瓶武、窑武线改造工程“3.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3月12日14时许,在宜兴市丁蜀通航产业园500KV瓶武、窑武线改造工程33号电力塔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施工作业人员死亡。
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宜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成立了由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公安局和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市监察委参加的“3.12”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依法进行了调查。现事故调查工作基本结束,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工程概况
1、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宜兴丁蜀通蜀航空产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P3QC7L,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公司地址:宜兴市丁蜀镇蜀浦路1号,法定代表人:钱晓军。甲方代表人:陈超。
(2)承包单位:江苏省送变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3956K,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限送变电)资质(证书编号:D132094188,有效期至2021年6月28日)等,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280号,法定代表人:吉宏。项目负责人:洪万根。
(3)分包单位: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F75A,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备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等,证书编号:D151022445,有效期至2021年1月20日,同时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编号:5-6-20172-2008(2/2),许可类别和等级:二级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三级承试类,有效期至:2020年4月21日],公司地址: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段治斌。项目负责人:赵仁文。
(4)监理单位:江苏省宏源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1347908299,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具有电力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编号:E132008286,有效期至2019年7月30日),公司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22号,法定代表人:俞金顺。项目总监:郁来根。
2、工程概况
2017年9月份,宜兴丁蜀通用航空产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送变电公司签订了宜兴市丁蜀通航产业园500KV瓶武、窑武线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价约定为68729160元(含税)。负责宜兴市丁蜀通航产业园500KV瓶武、窑武线改造工程新建500KV单回架线31km,拆除旧线路28km;新建直线铁塔61基,转角铁塔30基。签订总承包合同后,江苏省送变电公司又将基础、立塔和架线分别进行了分包。其中,江苏省送变电公司在2017年12月份和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输变电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范围:铁塔组立、架线、旧线路拆除工程施工,合同价为12197055元。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瓶武线6号-34号、225号、225+1号、225+2号和窑武线6号-33号塔、205号、205+1号、205+2号的立塔施工作业。发生事故的塔为瓶武线33号塔,该塔是酒杯塔,高约36米,位于新庄街道洪巷村渎边路东面,2018年3月10日开始立塔施工作业。至事故发生时,工程安装进度为塔上的横担和两端支架未进行组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月12日12时30分左右,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兴贵班组的施工作业人员在33号瓶武线33号塔进行施工作业。阿合马石、吉克曲者、地底衣坡等5个人在塔上作业,其余10多人在塔下组装吊运作业。阿合马石和吉克曲者在横担西端作业,地底衣坡和另外2个人在横担东端作业。14时许,阿合马石在横担上最西面北侧拿着一根横铁,准备安装在横担交叉铁上时,身体往后一靠,从横担上摔落至塔下的泥地上。塔下作业的人员立即进行施救。此时,正在从塔上下来查看情况的地底衣坡在距离地面4米多处也不慎摔落,地底衣坡自己从地上爬起来后帮忙对阿合马石进行施救。现场人员拨打了“120”和“110”电话。救护车到路边将阿合马石和地底衣坡一起送宜兴市人民医院救治。地底衣坡经检查只是头部擦伤,阿合马石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阿合马石,男,21岁,四川省美姑县牛坝乡人,身份证号码:51343619970805****。
2.该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1、直接原因
阿合马石在塔上作业时,违规将安全绳解开,同时将胸前的安全带系在下端未固定的铁条上,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这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班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未能确保施工作业人员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导致阿合马石安全意识不到位,高空作业时未严格按照规定系好安全绳和安全带,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这是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3、事故性质
宜兴市丁蜀通航产业园500KV瓶武、窑武线改造工程“3.12”高处坠落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1.阿合马石,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在塔上作业时,未系安全绳,同时将胸前的安全带系在下端未固定的铁条上,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赵仁文,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职,未认真督促检查施工作业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导致公司对班组人员的管理存在漏洞,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安监局对其立案调查处理。
3.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班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未能确保施工作业人员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导致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到位,高空作业时未严格按照规定系好安全绳和安全带,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市安监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
公司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认真总结,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为此,事故调查组建议企业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认真落实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台账;
2.进一步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进一步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尤其是要加强对高空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抓好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确保作业安全。
宜兴市丁蜀通航产园500KV瓶武、窑武线
改造工程“3.1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8年6月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公安备案号:320282020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