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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1-11-08 14:27:00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6124 生成日期 2021-11-08 公开日期 2021-11-0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二)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行政,工作制度,安全生产 分类词 行政事务,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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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宜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职责 2.3.1 指挥机构职责 2.3.2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2.4 镇(园区、街道)政府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组织机构 2.5 应急专家组 3  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险情等级 3.

宜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职责

  2.3.1 指挥机构职责

  2.3.2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2.4 镇(园区、街道)政府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组织机构

  2.5 应急专家组

  3  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险情等级

  3.1 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险情(Ⅰ级)

  3.2 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险情(Ⅱ级)

  3.3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险情(Ⅲ级)

  3.4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险情(Ⅳ级)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措施

  4.2 风险预警

  4.2.1 预警级别

  4.2.2 预警信息发布

  4.2.3 预警响应

  4.3 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5  应急处置和救援

  5.1 灾情报告

  5.1.1 速报

  5.1.2 续报和终报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3.1 Ⅰ、Ⅱ、Ⅲ级应急响应

  5.3.2 Ⅳ级应急响应

  5.3.3 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5.4 扩大应急

  5.5 信息发布

  5.6 应急结束

  5.7 后期处置

  5.7.1 善后处置

  5.7.2 社会救助

  5.7.3 保险救助

  5.7.4 调查评估

  5.7.5 灾后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平台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管理

  7.3 预案演练

  7.4 宣传培训

  8  附件

  1. 宜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2. 宜兴市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稿

  3. 宜兴市突发地质灾害险(灾)情信息速报表

  4. 宜兴市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发布文稿

  5. 关于启动宜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III级响应的命令  

  6. 宜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专家组名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升我市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宜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安全。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统一指挥,分部门负责。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属地为主,分级管理。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应急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准确、高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宜兴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宜兴市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指挥机构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1 应急指挥机构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必要时,市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

  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网信办、新闻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气象局、市人民武装部、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供电公司、市红十字会、中国移动宜兴分公司、中国电信宜兴分公司、中国联通宜兴分公司。

  2.2 办事机构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2.3 工作职责

  2.3.1 指挥机构职责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下达应急救援指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并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措施,开展灾后处置,并做好协调工作。指导有关镇(园区、街道)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2.3.2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应急值守工作,综合研判灾害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汇总、上报灾情信息和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发布灾情;组织协调市消防救援队伍以及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按程序提请驻宜部队参与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发放及监督使用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因地质灾害引发事故的应急工作。

  市委宣传部(网信办、新闻办):负责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统一安排新闻媒体采访,做好舆情收集分析和舆论引导管控。负责地质灾害灾情和救灾信息新闻网络发布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救灾现场情况、救灾信息等新闻的网络发布;负责网络舆情的管控、监测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提出因灾损毁基础设施修复工程及其所需资金的意见和建议;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按需求做好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指挥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救灾物资、食品及生活用品;协助做好救灾物资的紧急配送。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学校师生疏散转移;组织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协调受灾害威胁区域有关工业企业人员疏散转移并开展自救互救;保障应急频率的使用,做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维护空中电波安全;协调移动、电信、联通和铁塔等通讯运营商保持通信畅通,协调相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统筹协调有关路段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车辆、机械等通行畅通;组织警力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灾后因灾致贫人员救济及因灾致残、因灾成孤等特困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当发生人员伤亡、住房倒损时,负责保险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相关资金的预算安排、筹集、分配和拨付,并监督资金使用;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做好中央下拨和省级救灾资金的管理和分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承担后方指挥和现场指挥的技术支撑工作;提供灾害发生地地质、地理信息等基础数据,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开展地质灾害体的应急调查、应急监测以及救援现场的预警预报,保障救援人员和作业机械安全;组织应急专家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技术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及周边地区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的再排查工作,防范二次或次生突发地质灾害;组织指导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处置和排险工程治理,并及时将险情信息和处置情况通报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调查,指导镇(园区、街道)及时消除可能造成二次危害的隐患,协助做好危房人员的疏散转移;组织专家对于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趋势和危害进行预报,指导并帮助制定灾区重建规划。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保障供水、供气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坏的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坏的道路和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通道畅通,保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排查水利工程隐患和抢修因灾损毁的水利设施;承担灾区相关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和通报,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景区、景点游客疏散转移和险患排查;指导景区、景点对游客进行必要的突发地质灾害风险提示和应急知识教育。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医疗场所人员疏散转移;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预报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为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和预警预报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制作、发布救援现场二次或次生突发地质灾害的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市人民武装部:根据市指挥部的申请,负责组织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人员搜救、道路抢修、设施维护、应急排险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承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市红十字会: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开展人道主义服务活动等。

  中国移动宜兴分公司、中国电信宜兴分公司、中国联通宜兴分公司:抢修、恢复通信基础设施,保证通信畅通;负责实现灾区现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4 镇(园区、街道)政府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组织机构

  各镇(园区、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同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5 应急专家组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建市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机制,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救援、灾害监测及趋势预测、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3  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险情等级

  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险情分别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和危害程度的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个等级。

  3.1 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险情(Ⅰ级)

  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为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为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

  3.2 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险情(Ⅱ级)

  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

  3.3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险情(Ⅲ级)

  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

  3.4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险情(Ⅳ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

  4  预防与预警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立足预防为先,在灾害发生前,严格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关预警响应。

  4.1 预防措施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于每年初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类型、分布以及防灾责任人,说明主要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和区域,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制订具体有效的预防措施,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4.2 风险预警

  4.2.1 预警级别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分为四个等级,由弱到强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分别对应:蓝色预警,地质灾害的发生有一定风险;黄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橙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红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

  4.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规划局、气象局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地质灾害进行分析研判,形成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风险等级以及空间范围等,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签后发布。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达到三级(黄色)及以上时,由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气象局联合签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并对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通过电话、传真、报刊、手机短信、广播电视以及网络平台等方式公开播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要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适时调整预警等级,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4.2.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内的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自动启动相应的预警响应,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

  (1)蓝色预警响应

  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气象、水利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加大对预警区内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再排查和巡查监测力度;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的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带班值班;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对预警区内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监测;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气象局等部门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组织动员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出发准备。必要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指导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处置,并及时向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24小时待命状态。必要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利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突发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资源规划局,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驻预警区。

  4.3 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气象局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气象条件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随预警信息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当不具备地质灾害发生条件或危险已解除的,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

  5  应急处置和救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原则,按照灾害等级分别由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可视情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5.1 灾情报告

  5.1.1 速报

  有关镇(园区、街道)、村(社区)、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时,应立即向事发地政府、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规划局报告。速报内容要尽量全面,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伤亡人数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中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或有人员死亡的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害发生时有关镇(园区、街道)应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规划局速报有关情况。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及时将灾情报告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无人员死亡的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立即向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规划局速报有关情况。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及时向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速报有关情况。市指挥部视情况通报相邻县市。

  5.1.2 续报和终报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原速报单位要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5.2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镇(园区、街道)、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转移、撤离、安置受威胁的人员;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

  5.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根据地质灾害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5.3.1 Ⅰ、Ⅱ、Ⅲ级应急响应

  接到中型、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报告经核实的,或者现场处置中确认为中型、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比照 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前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将地质灾害情况速报无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上级部门启动Ⅰ级、Ⅱ、Ⅲ级应急响应。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3.2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小型突发地质灾害时,灾害发生地政府要立即核实灾情向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开展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排险、人员搜救、安置救助、道路抢修、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及无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视情况请求相邻县市应急力量支援。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救援方案,视情况建立若干应急行动组,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以下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1)警戒保卫:公安部门根据地质专家划定的危险区,划定警戒区,负责灾害现场的保护、警戒、治安秩序维护,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2)人员疏散:公安部门协助灾区政府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至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强制疏散;应急、发改、红十字等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负责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

  (3)人员搜救:市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救援力量负责搜救被压埋人员,控制和消除危险因素,防止灾情扩大。

  (4)医疗救护: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5)设施抢修:市政、电力、通信、水利等部门负责恢复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水利设备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6)现场监测: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及灾情发展趋势的研判,提出应急救灾和防灾措施建议;组织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减缓或排除险(灾)情发展。气象部门加强灾害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密切关注气象变化。

  5.3.3 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由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官全权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现场指挥官负责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统筹调配应急救援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时判断地质灾害级别以及是否需要上级支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动态情况并提出建议。

  5.4 扩大应急

  当地质灾害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及时报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视情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已经或者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政府视情况报告无锡市政府、省政府,请求支援。

  5.5 信息发布

  突发地质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中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信息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平台、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媒介向公众发布。

  5.6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完成,经有关专家会商或鉴定突发地质灾害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5.7 后期处置

  5.7.1 善后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区政府应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应将其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5.7.2 社会救助

  政府鼓励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社会公益团体和组织,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7.3 保险救助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相关保险机构主动配合查灾核灾工作,对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确认,按保险救助的程序对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房屋倒损开展保险救助。

  5.7.4 调查评估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查清灾害发生的因素、现场处置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中、大、特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江苏省、无锡市突发地质灾害预案相关等级规定的程序,配合进行受灾情况调查、核实、上报。

  5.7.5 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地政府在对灾害损失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灾害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及时组织交通、建设、通信、水利等部门修复基础设施。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治理,重建工程必须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市政府根据损失评估报告、灾区的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和技术指导。

  6  应急保障

  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应急保障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6.1 平台保障

  加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基础支撑、综合应用、数据库管理和移动应急通讯系统,确保平台语音通信、视频会商、综合协调与应急指挥等功能有效运转,不断提高信息化和可视化水平。

  6.2 队伍保障

  统筹做好专、兼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在依靠消防救援队伍、驻宜部队等救援主力军的同时,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建立各类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

  6.3 资金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救灾补助等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财政和应急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有关资金。

  6.4 物资保障

  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由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救灾物资。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动用决策,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保证救灾物资的供应。

  6.5 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以及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技术支撑能力,要加强装备建设和技能培训,增强救援人员、志愿者以及社会公众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能力。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决策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7  监督管理

  7.1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2 预案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实际,适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镇(园区、街道),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市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单位)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7.3 预案演练

  市、镇(园区、街道)及有关单位适时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演练可采取桌面推演、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等方式,演练内容应包括从预警预报到解除响应的全过程。通过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流程,检验各部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协同配合能力,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有关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备案。

  7.4 宣传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对广大群众干部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日常应急管理、现场指挥协调和专业抢险救灾的能力。

  各镇(园区、街道)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地质灾害识灾避险技能和先期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