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04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22-03-03 16:30:50   [        ]     
文号 宜政办发〔2021〕43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3-03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正在执行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18

 

宜兴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

(挂牌)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宜兴市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政策的意见(2019-2021年)》《关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发〔202049号)等政策,鼓励企业坚定不移地走上市(挂牌)、资本经营的发展道路,推动全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政策意见。

 

第一章  大力培植上市后备企业

 

第一条  上市后备企业由各镇、园区、街道根据相应条件推荐申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市资本经营工作领导小组集体会商审定。上市后备企业须制定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进入实质运作。

第二条  加大上市后备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上市后备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以前所上项目未审批备案的、未按要求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的,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补办;涉及补办不动产权证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情况下,企业采取有关补救和整改措施,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相关部门应支持办理。在财务规范过程中,上市后备企业因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调整会计记录产生的增值而补交相关税收的,税务部门应给予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募投项目优先核准或备案,所需建设用地、环境容量、能源供应等要素优先解决。

(二)上市后备企业涉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产权登记、产权交易资产变更、过户的,以该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上市后备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发生资产变更、过户的,以该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双方相应奖励。

(三)上市后备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调整会计记录,以该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四)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挂牌准备过程中,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为股本,以该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五)上市后备企业进行有利于企业上市的股权转让,以该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本项奖励在企业取得上市下一阶段性成果(股改、报辅导、报会或上市)的当年度,予以兑现。

(六)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前与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或个人建立战略合作,成功实施增资扩股的股权融资,融资所占股本超过原总股本5%,股权交易的市盈率大于8倍,或市净率大于1.5倍,以其融资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

(七)市资本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做好企业上市工作,各成员单位都要关心和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并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  全力推进企业境内外上市

 

第三条  上市后备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中介机构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承继原企业资产、业务的,提供有关工商登记证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四条  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后,以企业完成股改当年度较上年度地方贡献增量的50%为计算依据,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上市后备企业报江苏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后,提供相关备案材料,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本市企业实施境外上市的,提供企业与境外保荐机构所签上市中介服务协议及首期付款凭证,视作进入上市辅导,享受同样奖励。

第六条  上市后备企业上市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第七条  企业在境内上市首发募集资金5亿元以下、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50万元、450万元、650万元的奖励。科创板上市企业在上述基础上再给予每家15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企业直接在境外上市、采用搭建红筹架构方式成功上市,主要生产基地和纳税地在宜兴,首发募集资金1亿元以下、1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以上,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企业上市后的当年度及下一年度,连续两年按其比上一年度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补助。

第十条  本地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本市以外境内上市企业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在本市,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三章  支持鼓励“新三板”扩容提质

 

第十一条  企业正式挂牌新三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转板操作IPO的,参照企业上市分阶段定额政策给予奖励,补足不足部分。

第十二条  企业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以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当年度较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50%为计算依据,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四章  引导上市(挂牌)企业做优做强

 

第十三条  上市企业当年实施股权再融资的,按年内累计融资规模予以奖励,募集资金1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新三板挂牌企业当年实施股权融资的,按融资规模1%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第十五条  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按融资规模1%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

 

第五章  相关政策限制措施

 

第十六条  年度上市奖励申报结束前,企业在IPO进程中处于中止状态的,不影响所有奖励申报及兑现;处于终止(撤回)状态的,所有奖励暂缓申报,在企业重新取得上市阶段性成果后,按照原政策恢复申报及兑现。

第十七条  企业在境内上市(挂牌)后,企业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员工)所持有原始股股权,其股份须托管在本市证券公司营业部并在本市减持退出,其收益应税款项必须在本市交纳。如违反,将取消或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意见中的所有奖励。

第十八条  发现上市后备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优惠政策,将取消或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意见中的所有奖励,三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资格和各类财政奖补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上市募投项目以及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项目,应首先在本市范围内立项建设,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切实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确因市场、土地、资源、收购兼并等原因在本市范围外投资的,则应履行相关报备手续,按总部经济的结构模式设置企业组织经营体系,壮大本部经济实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20211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