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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解读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时间:2023-03-10 13:57:33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3-01177 生成日期 2023-03-10 公开日期 2023-03-1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农村,农民,乡村振兴,工作制度 分类词 农业,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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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规范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推动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近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9号),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解读

 

           为规范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推动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近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9号),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出台的背景

      1995年5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对推动全省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围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2015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指出:要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2022年4月,江苏省人民政府部署开展现行政府规章的清理和“立改废”工作,将修订原《规定》纳入2022年政府立法计划。为此,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最新部署和要求,总结评估供销合作社经济发展的成果和经验,梳理分析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委托法律咨询机构对原《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省司法厅高度重视原《规定》修订立法工作,深入基层社和社有企业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召开协调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多次修改,最终形成《规定》修订草案。2023年1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发布。

修订《规定》主要遵循的原则

     《规定》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的部署要求,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和合作经济基本属性,确保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二是坚持以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供销合作社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重点,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定位和重点业务范围,确立组织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三是坚持急用先立、宜粗不宜细,注重与上位法、规章、政策以及组织内部章程的协调,在语言表述和概念使用上力求准确,给基层和群众留出必要的选择空间,使规章更符合实际、更便于实施。

 

《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共二十二条,主要调整、补充和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要求给供销合作社定性、定位、定责。坚持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定位,确立供销合作社的办社原则和职责任务,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写入《规定》。二是明确关于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设置的相关规定。《规定》明确省、设区的市、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分地域设置原则,并规定供销合作社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合作社的权力机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主任为供销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三是明确供销合作社的相关职能和经营服务工作的重点。《规定》要求构建以供销合作社机关为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以社有企业为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并对供销合作社设立合作发展基金进行规范。四是规定各级政府对供销合作社的扶持政策。《规定》明确“供销合作社出资设立的从事为农服务事业的经营服务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享有国家和地方的扶持政策”。五是规范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规定》明确要求,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强化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体现了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特色。《规定》明确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各级供销合作社依法行使本级社有资产所有权,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并对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保持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资产的完整性作出规定。

《规定》贯彻实施的要求

      修订《规定》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构建供销合作社双线运行机制、拓展经营服务领域、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一件大事。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抓紧贯彻落实。要利用网站、公众号、宣传橱窗等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要紧密结合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际,围绕服务“三农”工作大局,融入党和政府工作全局,不断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改革,努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为建设中国特色农业强国江苏新实践彰显供销合作社“走在前、挑大梁、多作贡献”的使命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