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3-01442 | 生成日期 | 2023-03-24 | 公开日期 | 2023-03-24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 | 卫生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管理,医疗,医保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卫生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和补缴的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1、2022年7月31日前,根据《宜兴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宜政发﹝2019﹞41)规定已补足医保欠费的,可按原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
为贯彻落实《关于转发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1号)、《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的通知》(锡医保服务﹝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顺利做好政策衔接,保障政策过渡期间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欠费中断和补缴的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1、2022年7月31日前,根据《宜兴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宜政发﹝2019﹞41)规定已补足医保欠费的,可按原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2、2022年1月1日起,首次在我市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或中断后重新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人员,待遇等待期超过三个月的可按规定追溯相关待遇。
宜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