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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打击非法捕捞专题丨电鱼篇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08-22 08:35:50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什么是电鱼

  电鱼,顾名思义就是使用电瓶或者专门的电鱼机向水里放电,从而让鱼触电,电晕或者电死之后将鱼捕捞上来的一种捕鱼的方法。电鱼是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活动,是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打击电鱼是各级渔政执法机构长期以来的一项重点任务。

  二、电鱼的危害

  1、水里的各种水生生物,哪怕是还没孵化的鱼卵,多半死亡。电鱼器械释放的那一刹那电量,小鱼虾们一般当时就被电死;被电晕后的大鱼,这些鱼的性腺发育会受到损害,没有了繁殖能力,就算侥幸活了下来,不能繁衍,也就导致鱼种数量开始下降。

  2、电鱼会直接导致水体污染。电鱼会对生长在水里的螺蛳、贝类、小蝌蚪等,造成毁灭性的破坏,尤其是在春季鱼类繁殖的季节,更是受到了影响。而在电流通入水体以后,就会造成一定水域面积内的氧气耗尽,这样一来,水体就成了真空,这样就会造成大片量的水生生物死亡,根据数据显示,220V的电压就会造成半径20米内的水体真空,而那些缺氧而死以及电击死亡的水生生物大部分都会沉积水底,然后腐烂,严重甚至会导致某一水域食物链断裂,造成“死水”的情况,严重破坏了生态循环。最终水体溶氧会变低,水体变黑变臭。

  3、对电鱼人自身的危害。水本就导电,那些经过改造的电鱼工具,往往追求大电流高电压。在电鱼时,那些涉水的捕鱼人员电鱼致死案例是数不胜数的。

  三、以案释法

  2021年1月21日晚,董某某父子二人驾驶小船在宜兴市东氿水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水产品捕捞,被宜兴市公安局大浦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扣电捕器一套,渔获物白鱼、鲤鱼、鳊鱼、白鲢共计61.5千克。

  其父亲董某某作为本案主犯,被宜兴市公安局立案调查,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最终作出如下刑事处罚决定:

  1、拘役两个月;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整。

  2022年1月3日宜兴市公安局大浦派出所将此案的从犯董某某儿子移交至我局处理。经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询问调查后,确定董某某儿子在禁渔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对董某某儿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整;

  2、责令其购买价值肆仟零玖拾肆元整(4094元)的鱼苗在东氿水域进行增殖放流。

  四、法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其他渔获物的价值,根据销售金额进行认定;无销售金额、销售金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售金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认定;仍无法认定的,由渔业行政处罚机关认定或者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认证并出具报告。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渔业资源损失的赔偿,按照渔业生物致死量的零点五到三倍计算。

  五、禁渔小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商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率先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逐步施行全面禁捕。宜兴市团氿东氿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之一,全面禁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