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02期
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的通告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23-12-21 16:53:40   [        ]     
文号 宜政规发〔2023〕2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2-21
文件类别 通告
文件状态 正在执行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划定市区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登记注册的汽油车。

  (二)2012年12月31日(含)前登记注册的柴油车(符合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除外)。

  上述车辆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二、限制通行区域

  学府东路(不含)、太湖大道、东氿大道、宜浦路、范蠡大道(不含)、站前大道(范蠡大道口—陶都路口)(不含)、站前大道(陶都路口—104国道路口)、104国道(不含)、342省道(不含)、阳泉路(不含)、氿西路、巷头路等构成的环线以内道路。

  三、限制通行时间

  每日7时至21时。

  四、违反上述规定在禁止行驶的区域、时段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8日。

  特此通告。

  附件:宜兴市区高排放机动车限制通行区域示意图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