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03期
市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执法环境提升执法效能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23-12-27 10:16:29   [        ]     
文号 宜政发〔2023〕79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2-27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正在执行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优化执法环境提升执法效能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日

  关于优化执法环境提升执法效能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着力解决困扰企业发展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随意执法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新形势下如何优化执法环境,提升执法效能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深化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系统思维,突出问题导向,围绕企业发展“急难愁盼”问题,创新思路、主动作为,立足执法实际开展助企纾困工作,积极探索“尺度”和“温度”相结合的涉企执法监管,着力解决涉企行政执法工作堵点痛点难点,进一步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政治和法律业务素能,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四敢”提供良好法治环境,为谱写“强富美高”新宜兴现代化建设提供法治服务保障。

  二、依法全面规范履行法定职责。各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落实日常监管职责,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开展清理整顿等涉企专项整治执法工作时,应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严禁平时不作为、慢作为,面临督察问责时“一刀切”、运动式、逐利式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对企业作出停产停业、限产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充分保障企业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一步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确保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保障涉企行政处罚公平公正。

  三、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本部门条线规定,明确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厘清行政执法职责界限,建立完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批准、登记、归档等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项和公共卫生等突发应急事件,以及投诉举报、上级规定和交办等情形外,未列入计划的不得擅自开展执法检查。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应提前向被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时间、内容、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信息,但被举报以及上级要求不得告知的可以不事先告知。行政执法告知一般以书面形式为主,采用纸质、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口头告知的,依照其规定。

  四、严格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备案公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送备案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涉企行政执法计划报送至司法局备案,市司法局梳理分析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种类、数量后统一进行公示,并协调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联动执法、错时执法,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原则上,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对企业进行了行政执法检查的,下级机关应给予3个月的执法回避期;同一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在本机关统一组织下实行综合检查。

  五、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探索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柔性执法,在“包容期”内通过建议、指导、约谈、教育、告诫、回访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落实上级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与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探索针对特殊困难企业的执法教育制度,教育在前、处罚在后,防止简单执法、机械执法。

  六、探索推进非接触式执法工作。优化行政执法方式,强化科技智能保障,积极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接触式监管方式,依托现代科技构建新型非接触式执法监管模式。主动研究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河湖空间等领域运用风险监测预警、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接触式监管。鼓励各行政执法机关开发建设非接触式执法系统,为开展在线实时非接触式检查、在线实时制作调查笔录、在线核查电子证照、在线备案、在线告知、在线送达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坚持做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推进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

  七、推动建立投诉举报一次查清制度。优化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于直接受理或转交核查的投诉举报,全面梳理核查要点,制定核查计划,做到上门一次查清;对于涉及多部门职能的投诉举报,牵头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动处理机制,提升工作合力,原则上做到综合上门查一次。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完成核查和处理工作,做到案件办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意见合情、合规、合法,有效将矛盾化解在初信初查阶段。

  八、落实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行政执法机关遵循及时、公正、公开原则,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跟踪,落实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工作,跟进行政处罚事项整改情况,避免“重处罚、轻整改”,帮助企业整改到位,防范因相同事由再次违法违规。积极征询企业对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意见,了解案件承办行政执法机关和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改进行政执法服务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着力提升交易主体满意度、信任度,做好服务企业的“店小二”。

  九、规范开展企业行政合规工作。建立涉企重点领域企业合规行政指导制度,推行企业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行政合规指导,市司法局牵头制定出台《宜兴市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提前监控企业生产经营中行政违法风险点,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减少或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降低被行政处罚风险;行政执法机关督促企业及时执行行政执法决定,修复负面信用信息,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限制和影响;在重点行业领域挑选合适企业,服务开展企业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配套规范化方案,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培育一批综合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内部管理优的示范标杆企业,构建行政机关与市场主体良性互动的营商环境。

  十、严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纪律。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执法检查,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不得“随意检查”“任性执法”“暴力执法”,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检查,不得影响或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借检查之名“索拿卡要”,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回扣、报酬等,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利用执法检查等工作便利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建设。扩大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选聘范围,畅通常态化监督渠道,重点收集对于惠企政策落实、行政执法、减证便民等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方面的意见建议。建立行政执法举报快速响应机制,构建内外联动、专群结合,优势互补、双向互动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让企业实现行政执法监督“旁观者”到“参与者”的有效转变,打通行政执法监督向基层延伸“最后一公里”。

  十二、完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考核体系。加强行政执法质量考核机制建设,建立完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情况年报告制度,市司法局通过定期走访、组织评议等方式,听取对于涉企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处理因违法检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建立健全监督考核体系,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质量与优化营商环境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责任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宜兴”建设监测评价考核。

  十三、创新行政执法涉企服务宣传示范。围绕“形式创新”“制度创新”“平台创新”等方面积极开展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总结、分析和报送工作,总结推广行政执法创新实践经验,扩展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应用。积极开展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先进人物评比宣传工作,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荣誉感和成就感,推动形成比学赶超、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切实改进提升宜兴法治营商环境,打响宜兴市“优化执法环境 提升执法效能”系列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