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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从事电焊作业违法!立即查处!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4-04-18 17:08:53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4-02097 生成日期 2024-04-18 公开日期 2024-04-1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二)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行政,工作制度,安全生产 分类词 行政事务,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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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违法行为实施查处。案例一: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2024年3月4日,执法人员对无锡鹏茂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名员工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经现场询问并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站查询,该2名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电焊作业为一类重要且常见的特种作业,具有高温、炽热、易燃、飞溅的特点,如果在操作过程中,防范措施不到位,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危险性较大。因此,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要求,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为一项重点检查内容,发现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人员,一律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查处。

  案例一: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2024年3月4日,执法人员对无锡鹏茂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名员工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经现场询问并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站查询,该2名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市应急局对无锡鹏茂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

  2024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对宜兴市灿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名员工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经现场询问并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站查询,该2名员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市应急局对宜兴市灿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