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目录>行政许可和其他管理服务信息 | 索引号 | 014046317/2025-02653 | 生成日期 | 2025-05-26 | 公开日期 | 2025-05-26 |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 主题(一)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 | 决定 | |
| 关键词 | 水产,渔业,处罚 | 分类词 | 农业,公安 | |||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对李言飞、田冉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的处罚公示 | |||||
1、行政处罚决定案号:宜农(渔)罚〔2025〕4号;
2、案件名称: 李言飞、田冉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3、违法主体姓名: 李言飞、田冉
4、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李言飞、田冉于2025年3月18日21时28分在宜兴市西氿水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时,被宜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其捕捞工具为电瓶2只、逆变器1只、电海斗1个,玻璃钢船1艘,现场渔获物鲤鱼15.7千克、鳊鱼1.25千克、白鱼5.55千克。
5、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6、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没收电鱼工具电瓶2只、逆变器1只、电海斗1个;
(2)没收渔获物鲤鱼15.7千克、鳊鱼1.25千克、白鱼5.55千克;
(3)没收玻璃钢船1艘;
(4)对李言飞处罚款1500.00元;
(5)对田冉处罚款1000.00元。
7、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宜兴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