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规定,对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的企业,年度累计检查不超过2次、4次、8次、12次,对于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不超过1次、2次、4次、6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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