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兴市镇行政权力清单
|
|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
|
|
|
序号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内容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000114007001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规章】《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赋予镇(街道)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类管理权限清单>的通知》(宜政发〔2020〕98号)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
|
2
|
000117020000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赋予镇(街道)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类管理权限清单>的通知》(宜政发〔2020〕98号)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
|
3
|
000117025000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赋予镇(街道)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类管理权限清单>的通知》(宜政发〔2020〕98号)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
|
4
|
000117027000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赋予镇(街道)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类管理权限清单>的通知》(宜政发〔2020〕98号)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
|
5
|
000117017000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赋予镇(街道)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类管理权限清单>的通知》(宜政发〔2020〕98号)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
|
6
|
000117022000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赋予镇(街道)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类管理权限清单>的通知》(宜政发〔2020〕98号)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
|
7
|
00012302000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赋予镇(街道)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类管理权限清单>的通知》(宜政发〔2020〕98号)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
8
|
3201XZ001000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
法定权力
|
|
9
|
3201XZ002000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
法定权力
|
|
10
|
3201XZ003000
|
农村承包地调整审批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农村承包地调整审批
|
法定权力
|
|
11
|
3201XZ004000
|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审批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审批
|
法定权力
|
|
12
|
3201XZ005000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法定权力
|
|
13
|
3201XZ006000
|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水域和滩涂审批
|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的水域和滩涂,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承包从事水产养殖,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从事水产养殖。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取得集体水域和滩涂承包经营权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领取水产养殖证,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注册登记,并发给水产养殖证。
|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水域和滩涂审批
|
法定权力
|
|
14
|
3201XZ007000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 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法定权力
|
|
15
|
3201XZ008000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审批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等身体状况材料,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审批
|
法定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