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渚镇>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检查事项和依据
2025年宜兴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乡镇执法事项清单(18项)
|
事项名称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处罚依据 |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占用防火间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
|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照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 |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 |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反规定使用产生烟火的物品的 |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 |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 |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在公共门厅、楼道、楼梯间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的 |
《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依据《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民宿、农家乐等场所未在客房内设置逃生路线示意图,配备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并设置明显标识或者放置在醒目位置的 |
《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依据《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