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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费
来源: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时间:2025-08-04 15:54:39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5-04536 生成日期 2025-08-04 公开日期 2025-08-0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经济,收费,行政 分类词 经济管理,财政,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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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征收种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不动产登记费

征收种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苏财综〔2016〕74号,苏价服〔2016〕246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苏财综〔2019〕35号,苏财综〔2019〕38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按规定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证书的,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等免征。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