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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5-10-13 09:13:27 浏览次数: 字号:[ ]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标准

检查时间频次

责任科室

1

对拆除、报废、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2018年第121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

拆除、报废、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拆除后补建或补偿是否到位

检查拆除、报废、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相关手续文件,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补建或者补偿是否履行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按照本领域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1-12月,1次

人防管理科

2

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1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十三条第六款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许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是否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

按照本领域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1-12月,1次

人防管理科

3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质量的行政检查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苏防规〔2021〕3号)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苏防规〔2021〕4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出具《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安装质量检测报告》的符合性

组织技术人员或具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资质的有关机构,对非本企业出具的《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安装质量检测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抽测,比对复核报告的真实性。

现场检查

按照本领域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1-12月,1次

人防管理科

4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质量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二十三条

专用设备生产质量:选定人防工程,对防护(化)设备检测,是否符合生产质量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现场检查

按照本领域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1-12月,1次

人防管理科

5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二十三条

定点企业资质及其生产范围检查:选定人防工程,查看购销合同和现场安装的防护(化)设备,检查相关企业资质证书是否有效,防护(化)设备产品是否在其资质规定范围内

现场检查

按照本领域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1-12月,1次

人防管理科

6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建设质量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

兼顾人防要求的审批文件:抽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资料,核对人防行政许可资料后续兼顾设防落实情况:检查兼顾设防项目人防设计、施工相关要求的落实

现场检查

按照本领域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1-12月,1次

人防管理科

7

对妨碍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安装和正常使用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1年修正)(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十九条

对妨碍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安装和正常使用的行为的行政检查,警报器设点单位是否对警报设施管理到位,现场检查警报器喇叭、支架是否存在锈蚀和断裂、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查看警报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查看防空警报器远程控制运行及测试信号接收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擅自搬迁或者拆除、毁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为。

现场检查

按照本领域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1-12月,1次

人防管理科

8

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行政检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7修正)(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是否合法合规:现场查看工程平时使用等情况,同时查阅其平时使用证、管理制度、合同、记录等台账资料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否合法合规:现场查看工程维护管理等情况,同时查阅其维保制度、记录等台账资料

现场检查

按照本领域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1-12月,1次

人防管理科

9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行为的行政检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7修正)(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第三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活动及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查看人防工程建设现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查阅制度、记录等台账资料

现场检查

按照本领域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1-12月,1次

人防管理科

10

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行政检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十一)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第四条附件1第66项、67项、68项

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行为符合相关要求:检查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人员从业行为,包括监理资料的编制,资料审查是否严格,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旁站和平行检验等是否符合标准

人防工程监理活动及经营管理符合要求:检查企业项目监理质量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经营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现场检查

按照本领域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1-12月,1次

人防管理科

11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的行政检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十一)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499项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64项、65项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符合要求:检查人防工程设计企业人员、场地、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是否符合国家人防办资质标准

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及经营管理符合要求:检查企业项目设计质量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经营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现场检查

按照本领域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1-12月,1次

人防管理科

12

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

地下室的行政检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7修正)(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第十二条

新建民用建筑按照规定办理人防行政许可:抽取公布的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核查人防报建手续

非现场检查

按照本领域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1-12月,1次

人防管理科

13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提升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5年全市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要点》及其他省市文件要求

巡线制度的落实情况;应急演练有无按照年初计划安排开展演练;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清单;第三方施工有无落实上报属地管道主管部门。对油气管道日常运行及工作落实情况、油气管道本体安全、本体及管道保护范围内第三方施工、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按照本领域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1-12月,1次

能源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