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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街街道行政执法类管理权限清单 | |||
| 序号 | 权限名称 | 权限类型 | 设定依据 |
| 1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
| 2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 3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 4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 5 | 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 6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 7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 8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 9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 10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 11 | 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 12 | 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 13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 14 | 对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 15 | 对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 16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17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 18 | 对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 19 | 对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20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 21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 22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 23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 24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 25 |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
| 26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
| 27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
| 28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
| 29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 30 |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 31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 32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 33 | 对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34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35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36 | 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37 | 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38 | 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39 | 对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40 | 对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41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42 | 对乱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43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 44 | 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45 | 对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广告条例》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2006年修订) |
| 46 | 对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广告条例》 |
| 47 | 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48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1号) |
| 49 | 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50 | 对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
| 51 | 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52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53 | 对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54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
| 55 |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 |
| 56 |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 |
| 57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 58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 59 |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
| 60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
| 61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颁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 |
| 6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江苏省发展中医药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5号)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 |
| 63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
| 64 | 对公共物品和器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
| 65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
| 66 | 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
| 67 |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
| 68 |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
| 69 |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