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检查频次上限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层级 | 实施主体 | 检查频次 |
| 1 | 对新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汽车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五条 | 1.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 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 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 策;是否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2.经销商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3.经销商是否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 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 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4.经销商销售汽车时是否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 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5.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是否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 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6.经销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是否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 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 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 以外的其他配件时,是否予以提醒和说明; 7.经销商是否建立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 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 8.经销商是否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信息档案保存 期不少于 10 年; 9.经销商是否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登记,新能源 汽车销售企业是否在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经销商是否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
市级、县(区) | 宜兴市商务局 | 1次/年 |
| 2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 1、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是否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2、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是否是通过银行转账,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3、单张记名卡限额是否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是否超过1000元。 |
市级、县(区) | 宜兴市商务局 | 1次/年 |
| 3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 1、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资料,如年度财务报表等 2、发卡企业对预收资金使用情况 3、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在是否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 4、发卡企业是否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
市级、县(区) | 宜兴市商务局 | 1次/年 |
| 4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1、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是否制定单用途卡章程,购卡协议。 2、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是否履行提示告知义务。 |
市级、县(区) | 宜兴市商务局 | 1次/年 |
| 5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 1、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如实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 2、其他发卡企业是否于规定时间内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
市级、县(区) | 宜兴市商务局 | 1次/年 |
| 6 | 对全省外资企业年报填写完整性的行政检查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20条、21条、22条、25条、26条、27条 | 1、外资企业的基本信息情况,包括营业执照、股东决议、章程 2、外资企业年报填写情况是否与实际一致,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纳税情况 |
市级、县(区) | 宜兴市商务局 | 1次/年 |
| 7 | 对全省外资企业年报填写真实性的行政检查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20条、21条、22条、25条、26条、27条 | 1、外资企业的基本信息情况,包括营业执照、股东决议、章程 2、外资企业年报填写情况是否与实际一致,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纳税情况 |
市级、县(区) | 宜兴市商务局 | 1次/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