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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和依据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5-10-13 16:25:16 浏览次数: 字号:[ ]

检查主体:宜兴市医疗保障局、宜兴市医疗保障保险管理中心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1

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九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对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登记申报等有关情况的行政检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

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核查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八条、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