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检查频次上限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检查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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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九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不定期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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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登记申报等有关情况的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不定期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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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核查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八条、第四十条 |
不定期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