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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来源:丁蜀镇  发布时间:2026-07-13 14:27:23   [ ]   浏览次数:

  被继承人蒋逸生,男,1936年9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71,于2018年1月4日去世,生前户籍地为宜兴市丁蜀镇北厂7号。

  宜兴市人民法院已判决指定宜兴市丁蜀镇蜀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蒋逸生的遗产管理人〔案号为(2026)苏0282民特89号〕,权利义务相关方可联系遗产管理人查阅《民事判决书》。为尽快开展并推动蒋逸生的遗产管理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被继承人、继承人、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管理人公告如下事项:

  一、遗产管理人工作说明

  遗产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等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清理被继承人蒋逸生的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3)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包括审核债权申报材料、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等);

  (4)对遗产进行清算;

  (5)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二、与被继承人遗产相关权利方

  (1)持有被继承人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文书的机构或人员,请按本公告要求向遗产管理人提供并交付;

  (2)对被继承人遗产享有继承权或其他权益的机构或人员,请按本公告要求向遗产管理人提供权利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对被继承人财产享有权益的机构或人员,请按本公告要求向遗产管理人提供并交付。

  三、与被继承人遗产相关的义务方

  (1)被继承人的债务人及与遗产相关的其他义务人,请按本公告要求主动向遗产管理人申报债务及相关义务事项,符合履行条件的主动履行;

  (2)遗产的保管人、占有人或共同所有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遗产价值的行为:

  ①转卖、出售等处分遗产的行为;

  ②在遗产上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或从权利的行为;

  ③毁损、破坏遗产现状或减损遗产价值的行为;

  ④其他导致遗产价值贬损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和后果

  (1)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上述各方均需向遗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或提交遗嘱、遗赠文书、权利主张等相关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报债权需提供债权凭证、交易记录、身份证明等材料;提交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文书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盖章),具体申报要求及所需材料可联系本公告的指定联系人获取;

  (2)超过上述期限,遗产管理人将向相关义务人依法主张权利;

  (3)如超过上述申报期限,各方可在遗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债权需经遗产管理人核实确认;逾期未申报且未在遗产分配前补充申报的,视为放弃对已处置遗产的分配请求权,且应承担补充申报产生的核查、确认等相关费用。

  五、其他说明

  (1)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系宜兴市丁蜀镇蜀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的代为实施蒋逸生遗产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负责协助处理遗产核查、债权债务申报对接等相关事务;

  (2)遗产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保管费、公告费、诉讼仲裁费等)从被继承人遗产中优先列支,具体标准参照相关规定及法院确认结果执行;

  (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在宜兴市人民政府丁蜀镇官网、遗产所在地社区公告栏、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自媒体等渠道发布。

  特此公告。

宜兴市丁蜀镇蜀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2026年7月13日

  本公告指定联系人:顾晨丽律师、何路颖律师

  电话:13921306056,18206153943

  咨询时间:工作日 8:30-11:00、13:30-17:00

  联系地址:无锡市宜兴市教育西路国际经贸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