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动态 1、个人账户
(一)记入规则
个人账户按月记入。具体记入规则见表1
表1
|
在职(含灵活就业) |
企业退休人员 |
机关事业退休人员 |
|
按本人 缴费基数的2% |
普通:按个人养老金的6% |
按本人退休工资的4.5% |
|
2023年1月1日前退休的,按2022年12月本人个人账户划拨规模定额划入。 |
||
(二)使用范围
①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有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生育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
②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其中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包括:(1)口罩、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2)血压计;(3)血糖测试仪、血糖试纸、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笔式注射针;(4)体温计;(5)酒精消毒液、棉球、片,碘消毒液、棉球、片,棉签;(6)创口贴。
③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
④缴纳参保人员本人参加本省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以及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⑤购买本省及无锡市政府指导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注意: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2、定点零售药店或定点门诊部(所)的结算规定
参保职工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门诊部(所)等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照三级医疗机构的门诊支付比例执行,年度内各类基金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限额为2000元,且计入门诊统筹年度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12000元以内。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经过处方流转平台外配的处方,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限额与外配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一致。
3、门诊统筹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标准见表2
表2:
|
|
起付 标准 |
基金支付比例 |
年度最高 支付限额 |
|||
|
社区 |
一、二级 |
三级 |
药店、门诊部(所) (小限额2000元) |
|||
|
在职 |
500元 |
80% |
75% |
60% |
60% |
进入费用12000元 |
|
退休 |
300元 |
90% |
85% |
70% |
70%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
300元 |
90% |
85% |
70% |
70% |
无上限 |
选择门诊慢性病保障的,年内不得办理变更。需变更下一年度保障模式的,应于当年度12月份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或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做好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