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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②住院医疗待遇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6-07-22 10:07:34 浏览次数: 字号:[ ]

1、起付标准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时,根据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确定不同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年度内重复住院的起付标准按首次的起付标准逐次递减50%,三次为限。具体见表3

3

 

第一次住院

第二次住院

第三次及以上住院

一级及以下

300元

150元

75元

二级医疗机构

600

300

150

三级医疗机构

900

450

225元

注:1、已认定为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参保患者,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2、职工精神病患者在大市范围内指定精神专科医院住院免起付。

3、同一年度内在同一家护理机构住院的,只收取一次起付费用。

 

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在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职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病治疗)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职工基本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具体规定见表4

4

 

 

在职

退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支付比例

一级及以下

97%

98%

99%

二级

95%

97%

98%

三级

90%

95%

96%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进入费用50万元

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对年度内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支付95%。

4、职工大病保险待遇

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初步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补助比例如下

(一)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8万元;

(二)个人负担在1.8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部分,按60%比例补助;

(三)个人负担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比例补助,年度内不设最高补助限额。

无锡大市内待遇结报流程: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就诊,符合医保范围费用将按照规定直接结算。若由于系统、参保缴费状态等原因未能直接结算的,待系统或缴费状态正常后持相关资料返回就诊医院自费转医保结算。

政策咨询电话0510-12345 、 0510-12393  

经办机构地址:

1、宜兴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东氿大道99号市民中心4楼)

2、全市18个镇(园区、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