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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级专职调解员考核奖励办法》和《专职调解员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司法局 时间:2019-01-25 10:50:19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0328 生成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25
文件编号 宜司字[2018]43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公安、安全、司法 主题(二) 司法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法制,法律,文件,办法,细则 分类词 司法,文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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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现将修改、完善的《镇级专职调解员考核奖励办法》和《专职调解员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组织专职调解员认真学习,抓好落实。

  

镇级专职调解员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考核奖励对象:镇级调处中心的专职调解员(市局统一招聘录用的;对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考核,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业务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   考核包括日常考核、业务考核(具体参照镇级专职调解员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评)。

  第五条   考核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120分以上(含120分)为优秀,110(含110分)——120分以下(不含120分) 为良好,100分(含100分)——110分以下(不含110分)为合格,100分以下(不含100分)为不合格。

  第六条   奖励标准和办法:按照考核结果,由局长办公会商定,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司法所负责对镇级专职调解员的日常考核。考核中所扣之分,可以酌情奖励给其他专职调解员,但不能超过所扣之分。

  (二)市局基层科负责镇级专职调解员的业务考核。

  (三)年终市局基层科负责提供考核意见。

  (四)市局领导审核把关。

  第八条   卷宗质量,由市镇两级共同负责。司法所负责重点负责卷宗真实性、规范化的审核,并在卷宗审核人上签名;基层科重点负责对卷宗真实性的核查。凡在核查卷宗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的,责令其辞退。同时,对审核人进行通报批评;卷宗封面、卷内目录、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备案表中缺项内容较多、无联系电话、无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无公安派出所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等,视为无效卷宗。具体卷宗标准和要求按照市局《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宜司字[2012]78号)和《关于印发<人民调解卷宗质量考评细则>的通知》(宜司字[2015]9号)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与专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相挂钩,参加初级专职人民调解员等级申报的,考核等级必须达到合格以上;参加专职人民调解员晋级申报的,考核等级必须达到达到良好以上。

  (二)与专职人民调解员评比先进相挂钩。考核达不到良好以上的,不列入评先范围考虑。

  (三)作为专职人民调解员续聘和辞退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有关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卷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规范性。

  (二)严格按照《宜兴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宜司字[2018]31号)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日常管理。

  (三)按照市局下发的《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宜司字[2012]78号)和《关于印发<人民调解卷宗质量考评细则>的通知》(宜司字[2015]9号)要求,进行卷宗制作和立卷归档。

  (四)调解卷宗、案件目录、电子文档,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上报基层科。由基层科核查后,统一存放于市局基层科(1年以上)。上交卷宗时,与基层科办理交接手续,避免发生遗失现象。

  (五)及时录入调解卷宗信息,做到日结周清,确保平台信息录入率达100%。

  (六)凡发生非正常死亡、群体性等重大纠纷,必须于发生后第一时间上报市局基层科、市调处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30日起施行。

  

 

  

 镇级专职调解员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70

  

  

 

  1、文明接待,热情服务

  

3分

  

 

  在接待过程中,因态度粗暴、不文明等现象,引发当事人投诉的,每起扣0.5分,直至扣完。

  

 

  2、举止端正、着装得体

  

3分

  

 

  在接待过程中,违反《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中“举止”一项规定内容的,每起扣0.5分,直至扣完。

  

 

  3、仪容端庄、姿态良好

  

3分

  

 

  在接待过程中,违反《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中“仪容”一项规定内容的,每起扣0.5分,直至扣完。

  

 

  3、严格履行上下班、请销假制度等日常管理制度

  

5分

  

 

  不履行上下班制度,迟到、早退的,每次扣0.2分;不落实请销假制度的,每次扣0.5分,直至扣完。

  

 

  4、积极主动参与所里组织的各项活动

  

4分

  

 

  无故不参加所里组织的业务学习、政治教育、所务会及组织的各项重大活动的,每次扣1分,直至扣完。

  

 

  5、按时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

  

5分

  

 

  严格落实镇每半月排查矛盾纠纷制度,每少落实一次扣0.5分。

  

 

  6、及时做好调解卷宗立卷归档工作

  

5分

  

 

  严格按照市局《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宜司字[2012]78号)及《关于印发<人民调解卷宗质量考评细则>的通知》(宜司字[2015]9号)的要求,及时制作规范化卷宗,工作拖沓,不能按时制作卷宗的,每次工作扣0.5分,直至扣完。

  

 

  7、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到岗履职

  

10分

  

 

  故意推诿不到位履职的,每起扣5分,直至扣完。

  

 

  8、重大纠纷信息,第一时间上报,并采取有效稳控措施,防止激化

  

5分

  

 

  发现重大隐患,因未及时上报,采取措施,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扣5分。

  

 

  9、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调解纪律

  

4分

  

 

  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调解纪律,导致调解不公而引发上访、投诉,经查实的,扣4分。

  

 

  10、依法调处,调解程序规范

  

5分

  

 

  凡发生调解程序不规范、不合法的,每次扣1分,直至扣完。

  

 

  11、调解协议履行率100%

  

5分

  

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

  

 

  12、调解过程零投诉

  

5分

  

 

  调解过程中,发生投诉现象的,经查实有违规行为的,扣5分。

  

 

  13、调解工作相关报表、报告、总结等资料报送及时

  

5分

  

 

  及时上报每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报表、人民调解案件情况表、每季度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表,因上报不及时,导致市局无法正常向无锡市局上报的,每次扣1分;没有按规定时间上报各类计划、总结的,每次扣1分(此项参考基层科反馈意见)。

  

 

  14、积极完成所里交的其他各项任务

  

3分

  

 

  凡没有按时完成所里交办任务的,每起扣1分,直至扣完。

  

业务考核30分

  

 

  1、岗位练兵授课竞赛

  

10分

  

 

  按授课评比标准评定

  

 

  2、业务知识考试

  

10分

  

 

  按实际考试成绩计算

  

 

  3、规范化卷宗评比

  

5分

  

 

  评为优秀的得5分,其余不得分。(按卷宗质量考评细则评定)

  

 

  4、人民调解小助手应用率

  

5分

  

 

  辖区内调解小助手软件录入案件数占人民调解案件录入总数的比率达20%得5分,低于20%的每低于1%扣1分,直至扣完。

  

备注

  

 

  1、凡形成规范化有效卷宗的:50件以内(含50件),每件加0.2分;51件至100件,每件加0.5分;101件以上,每件加1分。参与交通事故简易纠纷化解,形成规范化卷宗并制作或录入人民调解信息管理平台的;500件以内(含500件)每件加0.1分;500件以上每件加0.2分。

  2、群体性纠纷:以形成规范化卷宗为依据,进行折算计入总数。具体计算方法:3—10件按3件计算,11—30件按10件计算,31—50件按15件计算,51—100件按25件计算,101件以上按30件计算。

  3、凡在《宜兴司法》、《宜兴普法专版》、无锡市局、省厅和部录用信息的,每篇分别加1分、2分、3分、5分(不重复计分,按最高分值计算);按照司法部要求上报人民调解案例,被市局采用上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的每件加1分,被部里或省厅录用使用的每件5分。

  4、日常考核中所扣之分,由各司法所长酌情考虑,将所扣之分奖励表现出色的专职调解员。

  5、考核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划分,考核结果与年终奖励、年终评比先进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