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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司法局请销假规定
来源:宜兴市司法局 时间:2019-11-18 14:17:14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6409 生成日期 2019-11-18 公开日期 2019-11-1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机关内部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公安、安全、司法 主题(二) 司法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程序,文件,休假 分类词 司法,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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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兴市司法局请销假规定

  宜兴市司法局请销假规定

  各司法所,市矛调中心、法援中心、公证处,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局在编工作人员请销假行为,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保障在编人员的权益,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的对象为市司法局机关、各司法所、局属各单位在编人员(编外用工请销假制度另行规定)。

  二、休假包括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病假、事假等,探亲假、产假、婚丧假不计入年休假,事假应当抵扣年休假,病假抵扣年休假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执行。

  三、请病假应当提供医院病历资料或者病休建议,情况紧急的,可先行就医,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四、请假一日以上的,请假人应当填写《宜兴市司法局请假核准单》,按以下要求报批备存:

  1、局主要领导请假的,由政工科审核后,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

  2、局副职领导和其他市管干部请假的,由政工科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3、局中层正职(含司法所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的,由政工科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4、局其他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政工科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5、政工科具体负责请假审核,统一报送相关领导审批,并存档登记。

  五、休假结束后,请假人应当及时向批假领导报告,并向政工科销假。

  六、各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组织或者参加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除局分管领导同意外,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七、重大会议和集体活动,应当由通知要求的相关人员参加,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或重新派员参加的,须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告组织人员。

  八、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