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9-06409 | 生成日期 | 2019-11-18 | 公开日期 | 2019-11-18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机关内部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二) | 司法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程序,文件,休假 | 分类词 | 司法,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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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宜兴市司法局请销假规定 |
宜兴市司法局请销假规定
各司法所,市矛调中心、法援中心、公证处,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局在编工作人员请销假行为,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保障在编人员的权益,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的对象为市司法局机关、各司法所、局属各单位在编人员(编外用工请销假制度另行规定)。
二、休假包括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病假、事假等,探亲假、产假、婚丧假不计入年休假,事假应当抵扣年休假,病假抵扣年休假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执行。
三、请病假应当提供医院病历资料或者病休建议,情况紧急的,可先行就医,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四、请假一日以上的,请假人应当填写《宜兴市司法局请假核准单》,按以下要求报批备存:
1、局主要领导请假的,由政工科审核后,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
2、局副职领导和其他市管干部请假的,由政工科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3、局中层正职(含司法所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的,由政工科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4、局其他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政工科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5、政工科具体负责请假审核,统一报送相关领导审批,并存档登记。
五、休假结束后,请假人应当及时向批假领导报告,并向政工科销假。
六、各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组织或者参加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除局分管领导同意外,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七、重大会议和集体活动,应当由通知要求的相关人员参加,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或重新派员参加的,须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告组织人员。
八、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