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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20-11-10 14:38:31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4984 生成日期 2020-11-10 公开日期 2020-11-10
文件编号 宜政办发〔2020〕8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综合政务 主题(二) 文秘工作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文件,通知,行政 分类词 文秘工作,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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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宜政办发〔2020〕8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宜政办发〔2020〕8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各人民团体:

  《宜兴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兴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江苏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实施办法(试行)》(苏发改经改发〔2020〕413号)和《无锡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试行)》(锡政办发〔2020〕43号)等文件要求,积极推进涉企政策精准对接市场需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政企互动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参与涉企政策的范围及要求   

  1.行业和部门涉企专项政策。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市场准入、行业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奖补性政策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起草部门应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镇〔园区、街道〕)

  2.全市全局性重大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起草部门应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镇〔园区、街道〕)

  3.特定行业、产业和特定区域的政策。对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应注重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要综合考虑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企业、不同行业的发展诉求、承受能力等因素。(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镇〔园区、街道〕)

  上述政策文件出台前,涉及依法需要保密的涉企政策和重要敏感事项,政策制定部门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尽可能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二、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4.深入调查研究。涉企政策制定前,起草部门要深入企业基层,主动及时了解企业所需、困难所在,综合判断企业、行业、产业发展情况,增强涉企政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提高政策质量。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科学审慎研判政策出台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的时机和力度,增强制度的可预期性。(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镇〔园区、街道〕)

  5.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涉企政策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要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多渠道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精准掌握企业政策需求,针对企业的痛点、难点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专项政策,起草部门可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拓宽听取意见渠道。其中:

  采取座谈会形式听取意见的,起草部门要提供政策制定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以及政策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资料,引导企业围绕主要问题进行充分有效讨论;

  采取调查问卷、书面发函形式听取意见的,要围绕直接关系企业切身利益、各方面分歧较大的问题,科学设计问卷和调研提纲;

  采取实地走访、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形式听取意见的,要找准问题、开诚布公、平等交流,认真倾听企业家意见,深入了解其诉求。(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镇〔园区、街道〕)

  6.公开征求意见。涉企政策出台前,起草部门应根据涉企政策的特点和实际,公开征求相关企业的意见,也可委托市工商联、市青年商会、市企业家协会等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涉企政策发布前,审核环节要充分考虑是否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对应听取而未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的涉企政策,相关审核机构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要求其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镇〔园区、街道〕)

  7.建立企业家代表名录库。可依托市工商联、市企业家协会等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企业家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库中企业家在所属行业具有代表性。科学合理选择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兼顾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地区的企业,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探索建立健全企业家顾问制度,各镇(园区、街道)、各部门可聘请企业家代表为经济顾问,及时问计咨询、征求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各有关部门,各镇〔园区、街道〕)

  三、畅通意见提出诉求渠道

  8.多途径搭建征求意见平台。涉企政策出台前,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部门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市政企服务平台、实体政务大厅、商业网站、移动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线上线下载体平台,向企业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镇〔园区、街道〕)

  9.完善互动交流和信息反馈渠道。要进一步畅通政策咨询、意见建议、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监督举报渠道,及时掌握企业家、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的意见动态。各镇(园区、街道)、各部门要在官方网站页面或“两微一端”开辟有关涉企政策征求意见的专栏,并设置互动功能,方便企业家及时反馈意见建议。与企业直接相关、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起草部门要通过召开企业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镇〔园区、街道〕)

  四、健全意见处理和反馈机制

  10.梳理分析各类意见。政策起草部门应将征询意见进行汇总整理,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参考。相关企业家对涉企政策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并酌情组织邀请行业领域专家、企业家、行业协会等参与协商论证。经充分协商论证仍然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政策起草说明中予以解释。对企业家提出的重大意见建议,政策起草部门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镇〔园区、街道〕)

  11.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企业家提出的意见建议,政策起草部门要逐条研究,围绕宜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的意见建议;对当前涉企政策中难以回应的,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在后续涉企政策制定中予以回应;对确属难以采纳的,要列明理由并以适当方式与企业家做好沟通。(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镇〔园区、街道〕)

  12.及时反馈采纳情况。政策起草部门要充分运用市政企服务平台、“两微一端”、电子邮箱、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在征求意见结束后20个工作内,将涉企政策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或向企业家反馈。(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镇〔园区、街道〕)

  五、加强宣传解读和执行监督

  13.健全涉企政策信息公开机制。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外,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主动在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市级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开,建立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开和推送制度。加大政府涉企信息数据开放力度。(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镇〔园区、街道〕)

  14.加强涉企政策宣传解读。政策公布后的30个工作日内,起草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市政企服务平台等全市统一的平台载体上,通过“官方解读”、“民间解读”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解读,主流媒体可以跟进解读。对重大涉企政策,可通过新闻发布会、专题培训会等方式,也可采取深入企业宣讲解读等方式,进一步扩大涉企政策的知晓度和覆盖面。(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镇〔园区、街道〕)

  15.强化涉企政策落实监督。在政府门户网站、市政企服务平台、12345政府服务热线、实体政务大厅等线上线下载体平台开通监督举报渠道,接受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反映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要及时核实,依法依规积极研究推动解决。(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镇〔园区、街道〕)

  六、完善政策评估调整机制

  16.适时开展政策评估。涉企政策实施满一年后,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会同相关实施部门,及时主动了解企业家及有关方面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组织政策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相关工作可以委托市工商联、市企业家协会等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它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应包括:涉企政策执行的基本情况、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及社会公众的评价意见、后续措施建议等。(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镇〔园区、街道〕)

  17.结合实际科学调整。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起草部门要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要有针对性地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按程序调整。对可能因政策调整而导致的企业成本增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等,要在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对因政策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要依法依规予以补偿。(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镇〔园区、街道〕)

  七、强化常态化沟通联系

  18.健全政企沟通平台。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定期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制度,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企业家座谈会,研究分析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各镇(园区、街道)、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选派干部联系企业服务制度,进一步加大服务企业力度,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镇〔园区、街道〕)

  19.充分发挥纽带作用。市工商联、市青年商会、市企业家协会等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经常性听取企业家意见和诉求,全方位了解企业动态,及时按程序报告企业反映相对集中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企业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家积极主动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交流,谈实情、讲真话、建诤言,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通过适当方式对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企业家给予褒奖,鼓励大胆探索,积极实践,推动形成企业家建言献策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团市委、市工商联、市各有关部门,各镇〔园区、街道〕)

  各镇(园区、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工作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紧密结合,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主体活力、促进政策落地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落实本办法要求,并可根据需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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