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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查现场踏勘行为,减少标后变更,提工作效率与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的原则。
第三条 宜兴市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查前,必须进行现场踏勘,不同专业审查人员对同一项目进行审查的,现场踏勘时应一并前往。
第四条 现场踏勘的目的在于了解项目现场情况,具体表现在标高、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交通条件、施工环境等方面,并核实确认现场是否与设计相符。
第五条 现场踏勘须核实检查是否存在未招先建、边招边建等虚假招标的违法现象。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通知项目相关造价人员及甲方代表参加现场踏勘,审查科将督促代理机构在踏勘后对图纸、清单和造价进行调整。
第七条 现场踏勘过程中,须耐心向甲方代表做好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若发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领导汇报,集中商量后再行处理。
第八条 现场踏勘时必须做好相关文字记录或进行拍照摄像。
第九条 现场踏勘完成后,审查科应该及时对图片、录像等文件做好归档保存工作,以备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