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3-01757 | 生成日期 | 2023-04-19 | 公开日期 | 2023-04-19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 | 卫生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医院,中医,行政,工作制度 | 分类词 | 卫生,行政事务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3年4月10日-2023年4月16日)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宜兴市华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宜卫职罚简〔2023〕第10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3年4月11日,宜兴市华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张日地、周梅娣等11名员工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警告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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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1 |
2023/04/26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市祥帆塑业有限公司 |
宜卫职罚简〔2023〕第10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3年4月11日,宜兴市祥帆塑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徐妹菊、樊成军等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警告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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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1 |
2023/04/26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无锡恒加亿板业有限公司 |
宜卫职罚简〔2023〕第10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3年4月7日,无锡恒加亿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年度更新;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 |
警告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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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7 |
2023/04/22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市先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宜卫职罚简〔2023〕第10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3年4月12日,宜兴市先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警告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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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
2023/04/27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市丁蜀镇王小明诊所 |
宜卫医罚〔2023〕第1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2023年2月28日,宜兴市丁蜀镇王小明诊所:1、未按规定填写患者李小花、刘腾腾、赵亮、肖友全的门诊病历资料;2、对一次性使用的配药注射器未予销毁,并重复使用。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7000元;3、通报批评 |
2.7 |
2023/04/13 |
2023/04/28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无锡市弘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宜卫职罚简〔2023〕第20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3年4月11日,无锡市弘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警告 |
警告 |
|
2023/04/11 |
2023/04/26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乐祺口腔门诊部 |
宜卫医罚〔2023〕第3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例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三条第二款 |
2023年3月6日,宜兴乐祺口腔门诊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2000元 |
3.2 |
2023/04/13 |
2023/04/28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市映仙诊所有限公司 |
宜卫医罚〔2023〕第4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
2023年3月14日,宜兴市映仙诊所有限公司:1、未按规定填写4名患者的病历资料;2、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宦映仙开展护理活动;3、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垃圾和生活垃圾。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3500元 |
3.35 |
2023/04/14 |
2023/04/29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