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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的通告
来源:宜兴市司法局 时间:2023-05-10 18:27:55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3-02437 生成日期 2023-05-08 公开日期 2023-05-0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 通告
关键词 公路,污染,大气 分类词 交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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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划定市区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


                                                                                                    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划定市区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
(一)2005 年 12 月 31 日(含)前登记注册的汽油车。
(二)2012 年 12 月 31 日(含)前登记注册的柴油车(符合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除外)。
上述车辆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二、限制通行区域
学府东路(不含)、太湖大道、东氿大道、宜浦路、范蠡大道(不含)、站前大道(范蠡大道口—陶都路口)(不含)、站前大道(陶都路口—104 国道路口)、104 国道(不含)、342 省道(不含)、阳泉路(不含)、氿西路、巷头路等构成的环线以内道路。
三、限制通行时间
每日 7 时至 21 时。
四、违反上述规定在禁止行驶的区域、时段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 6月 28 日。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