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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重新公布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24-03-08 09:58:59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关于重新公布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3月18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宜兴市司法局。

  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宜兴市司法局(信封上请注明“关于重新公布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传真:87986125。

  电子邮箱:yxsfjfgk@163.com。

     附件:《关于重新公布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宜兴市司法局

  2024年3月8日

附件:

  关于重新公布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宜兴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宜兴市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纳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宜兴市划定一个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5.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2.7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75万元/人。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应根据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综合考虑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及土地开发强度和利用程度等因素评估确定。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宜兴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于宜兴市的,按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到广大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妥善解决征地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宜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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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