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公告公示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老医院树木移栽、新医院绿化设计及补种工程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宜兴市人民医院,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春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宜兴市人民医院
2.2工程规模: /
2.3合同估算价:约32万元
2.4计划工期:15日历天;乙方应根据医院院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不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营。
2.5招标范围:清单范围内所有工程等
2.6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7质量要求: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园林绿化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如职称证书未体现专业的,须提供获得职称证书前有关专业的证明材料(如毕业证书、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等,其有效性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同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3.2.1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3.2.2拟派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2.3项目负责人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并提供近三个月投标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保交费清单(指20225年6月-2025年11月任意连续三个月,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供),如有人员已调出仍用于本工程的,视为弄虚作假并查处;本工程接受退休续聘的项目负责人投标(须提供相关劳动合同证明材料)。
3.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3.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3.3.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3.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3.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3.3.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3.3.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3.3.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3.9投标人正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详见苏信用办[2018]23号)。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投标。
3.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4.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报名及招标文件获取地点:江苏春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宜兴市龙潭路333号沧浦社区二楼),报名及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12月01日至2025年12月05日上午8:30至11:00,下午01:30至04:00(工作日)。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电子文档介质,需提供电子邮箱及电话联系方式。
4.3报名须提供的资料:①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②授权委托人身份证、③授权委托人近6个月任意连续三个月投标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保交费清单(指2025年6月-2025年11月任意连续三个月,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供)、④投标保证金。
4.4投标保证金:报名时须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备注报名的工程名称)。
接收单位:江苏春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
开户银行:农商行宜兴营业部
账 号:3202230011010001022124
交纳形式:不限,投标保证金需以投标人名义提交,开标当天投标人需在交验投标保证金相关证明后方可参加投标。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下午2时00分,地点为江苏春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宜兴市龙潭路333号沧浦社区二楼)。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开标时符合性审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授权委托书;3、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二代身份证;4、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项目经理)近三个月投标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保交费清单(指2025年6月至2025年11月任意连续三个月,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供);5、营业执照;6、项目经理证书;7、投标保证金收据。
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出席开标会。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详见招标文件。
8.其它
8.1有不良行为在公示期内被暂停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8.2如资格证明材料在年检期间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证明内容必须明确其有效性,如“同意延期至*年*月*日有效”“同意继续有效,本证明有效期10天”等。未标明有效期的,统一按出具证明之日起10天内有效。标明有效期的,不得超过30天,标明的有效期如超过30天的,在出具证明之日起30天内有效,超出30天时不予认可。如证明内容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如“正在办理中”等,不予认可。
9.发布公告的媒介
9.1本次招标公告在“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上发布。
9.2本公告发布日期从2025年12月01日至2025年12月05日,本公告为第1次发布。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宜兴市人民医院
联系人:许先生
联系电话:0510-83055650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春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莫女士
联系电话:15861535231
联系地址:宜兴市龙潭路333号沧浦社区二楼
2025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