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目录>法规文件及解读>重大决策预公开 | 索引号 | 014046317/2025-07940 | 生成日期 | 2025-12-31 | 公开日期 | 2025-12-31 |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 |||
| 公开时限 | 限时公开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矿产 | 体裁 | 公告 | |
| 关键词 | 行业,法制,法律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司法 | |||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 |||||
关于公开征求《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6年1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宜兴市司法局。
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宜兴市司法局(信封上请注明“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传真:87986125。
电子邮箱:yxsfjfgk@163.com。
附件:《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宜兴紫砂文化,加强宜兴紫砂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维护宜兴紫砂从业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宜兴紫砂的传承、保护、创新、保障、监督以及矿产资源开采利用适用本条例。《江苏省保障和促进宜兴陶瓷高质量发展条例》对宜兴紫砂保护有规定的,还应当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宜兴紫砂,是指宜兴市行政区域内以宜兴紫砂矿产资源为原料,采用独特工艺制作,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紫砂陶制品及其制作技艺,以及与之相关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文学和社会价值的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表现形式。
第三条 宜兴紫砂保护和发展工作应当坚持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统一、文化传承与创新发展相统一、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无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宜兴紫砂保护和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将宜兴紫砂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宜兴紫砂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推进机制,研究解决宜兴紫砂保护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无锡市其他区(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支持、协同推动宜兴紫砂保护和发展工作。
宜兴市所辖丁蜀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政府有关宜兴紫砂保护和发展的工作部署,具体推进宜兴紫砂保护和发展工作;其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宜兴紫砂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将宜兴紫砂文化保护传承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协调、指导、推动宜兴紫砂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做好宜兴紫砂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采工作。
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宜兴紫砂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宜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陶瓷发展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宜兴紫砂保护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加强对宜兴紫砂相关的行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宜兴紫砂文化的宣传,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及新兴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宜兴紫砂知识,挖掘宜兴紫砂文化内涵,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宜兴紫砂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文化的公益宣传,对危害宜兴紫砂保护和发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宜兴紫砂保护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七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设立宜兴紫砂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财政拨款、单位和个人捐款及捐赠物品出售所得等构成。
宜兴紫砂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宜兴紫砂保护、传承、人才培养、电商推广、宣传推介、表彰奖励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宜兴紫砂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性开采原则,推动紫砂矿产资源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禁止无证开采、越层开采、破坏性开采紫砂矿产资源。
第九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宜兴紫砂矿产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宜兴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宜兴紫砂矿产资源调查情况,组织编制《宜兴紫砂矿产资源保护和开采规划》《矿产资源开采方案》,按规定报宜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根据宜兴紫砂矿产资源保护需要,划定宜兴紫砂矿产资源保护区。在宜兴紫砂矿产资源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非法开采紫砂矿产;
(二)破坏紫砂泥矿体;
(三)擅自改变紫砂矿体用途;
(四)其他破坏紫砂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紫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开采、合理利用紫砂矿产资源。
开采宜兴紫砂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随意堆放废土、废渣、废石或者随意排放废水等。
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供该矿山建设和修复治理等综合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宜兴市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采矿权人停办、关闭矿山,应依法做好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森林植被恢复和环境保护等工作。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承担恢复和治理责任。
第十二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江苏省保障和促进宜兴陶瓷高质量发展条例》规定,组织开展宜兴紫砂文化资源普查,将符合规定的宜兴紫砂文化资源纳入宜兴陶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进行保护。
第十三条 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支持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申报海上丝绸之路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立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宜兴紫砂技艺代表人政策扶持机制。
对没有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宜兴紫砂传统制作技艺,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参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申报程序,确定宜兴紫砂技艺代表人选,并建立宜兴紫砂技艺代表人名单,颁发“宜兴紫砂技艺代表人”证书。
第十四条 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宜兴紫砂技艺代表人通过带徒授艺等多种方式,开展紫砂保护传承相关活动,在艺术创作以及设立工作室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并发放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宜兴紫砂文化纳入中小学校本课程或选修课程体系,创建紫砂特色传承学校、特色班级、兴趣社团,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紫砂主题教学活动。
鼓励紫砂工艺美术大师、陶瓷艺术大师、工艺美术名人、陶瓷艺术名人、紫砂陶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紫砂技艺代表人等进校园开展紫砂文化交流展示活动。
第十六条 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建立健全完善紫砂人才职业教育和培养体系。
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与宜兴紫砂生产经营者建立宜兴紫砂人才培育、产学研合作等基地。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奖学金、助教基金等形式,支持紫砂文化教育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适合宜兴紫砂行业特点,体现宜兴紫砂制作从业人员技艺水平的人才评价体系。
人力资源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紫砂制作技艺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相应等级的工艺美术(陶艺)专业技术职称;定期对取得工艺美术(陶艺)专业技术职称的技艺人员进行职称注册,注册通过的人员职称信息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对长期从事宜兴紫砂制作工作,技艺精湛,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作出较大贡献的技艺人员,组织申报和推荐授予紫砂工艺美术大师、陶瓷艺术大师、工艺美术名人、陶瓷艺术名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办和参加节庆、会展活动等,开展宜兴紫砂文化交流。
鼓励宜兴紫砂生产经营主体、研究机构、专业人员等开展宜兴紫砂文化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弘扬宜兴紫砂文化,提升宜兴紫砂的国际影响力。
第十九条 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高校和科研机构、紫砂生产经营者等挖掘、传承、提升传统技艺,开展工艺美术设计观念、艺术风格、实用价值的创新转化,开发具备传统特色、适应现代生活的工艺美术品和衍生品。
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宜兴紫砂生产经营者应用物联网、云计算、数字孪生和自动化控制等技术,建设智能生产销售基地,拓展数字化智能物联应用场景;支持宜兴紫砂生产经营者使用清洁能源,开发绿色环保紫砂产品,延伸循环经济产业链。
第二十条 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宜兴紫砂与书画、旅游、创意设计、数字、会展、茶叶等地方特色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紫砂生产经营主体与文化企业、旅游企业合作开发紫砂文化创意产品、紫砂特色旅游工艺品、紫砂文化旅游精品线路,建设具有紫砂文化特色的研学基地、主题酒店等,共同推广宜兴紫砂品牌符号。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紫砂生产、经营场所和旧址申报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宣传展示紫砂制作技艺。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宜兴紫砂标准体系的建设,推动制定和完善紫砂原料、制作技艺、制品质量等相关标准。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科研机构、生产经营主体、相关行业组织牵头或者参与制定宜兴紫砂有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鼓励生产经营主体、相关行业组织围绕宜兴紫砂生产、加工、服务、管理、营销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宜兴紫砂品牌的保护和建设,支持打造区域品牌、企业品牌、大师品牌,提升“宜兴紫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市场认知度,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对宜兴紫砂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
支持和引导宜兴紫砂相关权利人(包括发明人、设计人、创作人、生产经营者等),根据其创新成果与经营特点,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等方式,采取防伪标识、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保护宜兴紫砂相关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宜兴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宜兴紫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产品信息的使用管理。符合条件的紫砂生产经营主体经依法申请后,可以使用紫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宜兴紫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向社会公开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依法对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
经申请获准使用“宜兴紫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紫砂生产经营者,存在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情形的,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按照规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宜兴紫砂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宜兴紫砂相关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建设,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行业标准、行为规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纠纷调解、信息交流等活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六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紫砂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紫砂行业信用监管,建立紫砂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推进紫砂行业诚信建设。
鼓励宜兴紫砂相关的行业组织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紫砂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依据组织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从事宜兴紫砂设计、创作、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税务等手续,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竞争,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三)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四)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或者企业名称;
(五)对职称、荣誉称号以及作品获奖信息等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未向消费者明确披露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全程制作而以其本人名义作为创作者进行销售的行为;
(七)在电商销售、直播带货中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自然资源、公安、检察、审判等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建立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开采、盗采紫砂矿产等违法犯罪行为。
无锡市自然资源部门、宜兴市人民政府等应当推动省自然资源部门建立价格认定专家库、紫砂矿行业标准等措施,完善紫砂矿价值认定机制。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情形的,针对不同违法情形,由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商务部门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宜兴紫砂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