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公告公示 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关于调整公布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送审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3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宜兴市司法局。
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宜兴市司法局(信封上请注明“关于调整公布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传真:87986125。
电子邮箱:yxsfjfgk@163.com。
附件:《关于调整公布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送审稿)》
宜兴市司法局
2026年3月2日
附件:
关于调整公布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送审稿)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宜兴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调整公布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纳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宜兴市划定一个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6.1万元/亩,土地补偿费3.0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05万元/人。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宜兴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于宜兴市的,按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号)执行。
五、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办法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征收土地涉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七、青苗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耕地按每亩1500元补偿;
(二)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三)果园、鱼塘或者其他养殖业按照不低于当年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以及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八、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到广大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妥善解决征地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3〕234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宜政规发〔2024〕4号)所涉相关内容不再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