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庄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公告公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从“无锡工商”门户网站(http://gsj.wuxi.gov.cn/)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直接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http://www.jsgsj.gov.cn:58888/province/)报送2016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请各年报企业注意,本年度年报内容新增了社保和统计年报事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一并参照试行。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庄分局联系电话:0510-87599196、87599199。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庄分局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