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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渚镇政务公开制度
来源:西渚镇  发布时间:2020-11-23 14:29:18   [ ]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对政务工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根据上级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便利”原则,准确、及时、有效地发布权威政务信息,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有效推动我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走上制度化轨道,努力建设务实政府、高效政府、廉洁政府和法治政府。

二、政务公开内容

(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2、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

3、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4、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不当侵害的;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镇政府各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镇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能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四、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微信等公众媒体;

2、政府信息宣传栏等;

3、政务信息公开网;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五、责任追究办法

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务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务公开工作的;

(四)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六、监督和保障

政务公开的监督考核工作由镇党政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设立政务信息咨询电话(0510-87371066)。同时,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七、本制度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