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检查计划 |
市卫生健康委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委托组织 |
检查事项名称 |
任务类型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对象数量(家)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频次 |
检查类型 |
检查层级 |
其他 |
|
1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 |
单部门 |
《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50 |
医疗机构资质、执业范围管理等 |
现场 |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日常检查 |
县(区)级 |
|
|
2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
对母婴保健技术执业活动进行检查 |
单部门 |
《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医疗卫生机构 |
5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质、执业范围、相应技术开展情况、人员资质 |
现场 |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日常检查 |
县(区)级 |
|
|
3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
对学校卫生的监督检查 |
单部门 |
《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 |
学校 |
20 |
教室和生活环境、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饮用水卫生要求等 |
现场 |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日常检查 |
县(区)级 |
|
|
4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
对托育机构的监督检查 |
单部门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
托育机构 |
11 |
备案设置情况、传染病防控工作、饮用水卫生管理等 |
现场 |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日常检查 |
县(区)级 |
|
|
5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
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
单部门 |
《江苏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 |
全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 |
5 |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规定和操作规程,预防控制效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等 |
现场 |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1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日常检查 |
县(区)级 |
|
|
6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
对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
单部门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六条 |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 |
30 |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
现场 |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日常检查 |
县(区)级 |
|
|
7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进行检查 |
单部门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
9 |
1.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
现场 |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日常检查 |
县(区)级 |
|
|
8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检查 |
单部门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
集中式供水单位(市政水厂) |
4 |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5.水质经消毒情况;6.开展水质自检情况。 |
现场 |
每季度一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日常检查 |
县(区)级 |
|
|
9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
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
单部门 |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 |
5 |
1.周围环境卫生要求;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3.公示信息情况;4.水质抽检。 |
现场 |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日常检查 |
县(区)级 |
|
|
10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检查 |
单部门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1 |
(一)作业场所; |
现场 |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日常检查 |
县(区)级 |
|
|
11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
单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三项、《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七条、第十条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 |
4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内容: |
现场 |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日常检查 |
县(区)级 |
|
|
12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
对消毒产品经营使用活动进行检查 |
单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三项、《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七条 |
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 |
5 |
第三节 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 |
现场 |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日常检查 |
县(区)级 |
|
|
13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
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
单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
医疗卫生机构 |
50 |
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传染病防治内容 |
现场 |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1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日常检查 |
县(区)级 |
|
|
14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
对职业健康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
单部门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20 |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等 |
现场 |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日常检查 |
县(区)级 |
|
|
15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
对放射诊疗机构进行检查 |
单部门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放射诊疗机构 |
130 |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
现场 |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日常检查 |
县(区)级 |
|
|
16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
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 |
单部门 |
《职业病防治法》 |
用人单位 |
370 |
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等。 |
现场 |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日常检查 |
县(区)级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检查对象数量包含国家、省级随机抽查任务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