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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6-03-31 16:13:01 浏览次数: 字号:[ ]

市卫生健康委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序号

检查主体

委托组织

检查事项名称

任务类型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数量(家)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频次

检查类型

检查层级

其他

1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

单部门

《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献血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至第一百零二条
《医师法》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八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二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

50

医疗机构资质、执业范围管理等

现场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日常检查

县(区)级

 

2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对母婴保健技术执业活动进行检查

单部门

《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

5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质、执业范围、相应技术开展情况、人员资质

现场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日常检查

县(区)级

 

3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对学校卫生的监督检查

单部门

《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

学校

20

教室和生活环境、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饮用水卫生要求等

现场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日常检查

县(区)级

 

4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对托育机构的监督检查

单部门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育机构

11

备案设置情况、传染病防控工作、饮用水卫生管理等

现场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日常检查

县(区)级

 

5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单部门

《江苏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

全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

5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规定和操作规程,预防控制效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等

现场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1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日常检查

县(区)级

 

6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对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单部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六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

30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

现场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日常检查

县(区)级

 

7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进行检查

单部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9

1.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2.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3.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4.二次供水水质检测

现场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日常检查

县(区)级

 

8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检查

单部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市政水厂)

4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5.水质经消毒情况;6.开展水质自检情况。

现场

每季度一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日常检查

县(区)级

 

9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单部门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

5

1.周围环境卫生要求;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3.公示信息情况;4.水质抽检。

现场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日常检查

县(区)级

 

10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检查

单部门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1

(一)作业场所;
(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
(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
(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
(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现场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日常检查

县(区)级

 

11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单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三项、《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七条、第十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

4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内容:
  (一)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
  (二)生产条件、生产过程;
  (三)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
  (四)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
  (五)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
  (六)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的监督内容: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四)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现场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日常检查

县(区)级

 

12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对消毒产品经营使用活动进行检查

单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三项、《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七条

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

5

第三节  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
  第二十二条 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内容:
  (一)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
  (二)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情况;核对消毒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名称以及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三)检查消毒产品使用情况;
  (四)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情况。

现场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日常检查

县(区)级

 

13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单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

50

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传染病防治内容

现场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1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日常检查

县(区)级

 

14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对职业健康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单部门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20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等

现场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日常检查

县(区)级

 

15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对放射诊疗机构进行检查

单部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放射诊疗机构

130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现场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日常检查

县(区)级

 

16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

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

单部门

《职业病防治法》

用人单位

370

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等。

现场

3-12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日常检查

县(区)级

 

 

 

 

 

 

 

 

 

 

 

 

 

 

 

备注:

检查对象数量包含国家、省级随机抽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