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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局《政风行风热线》直播实录
访谈主题:烟草局《政风行风热线》直播实录
访谈时间:2019-10-30 08:30:32
访谈嘉宾:一位是市烟草局副局长周锐平,另一位是副经理张磊
访谈主持:梧阳

访谈实录

  主持人:

  您好!听众朋友,欢迎收听《政风行风热线》,我是主持人梧阳。今天是宜兴市烟草专卖局的热线时间,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来到现场直播间的宜兴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的两位嘉宾,一位是市烟草局副局长周锐平,另一位是副经理张磊。欢迎两位走进我们政风行风热线的直播室,首先请周副局长跟我们听众打个招呼。

  周副局长: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具体安排,今天,我们有幸来到《政风行风热线》,将通过这个平台与广大听众沟通,非常愿意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和反映。

  主持人:

  听众朋友,如果大家有什么看法和意见、建议都欢迎参加到我们的访谈中来,发表你的观点,也可以提出你所关心的问题。热线号码是88568909,期待您的参与。

  主持人:

  今年以来,市烟草局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战略定力,带领全体干部职工紧紧围绕宜兴烟草总体工作思路,创新巧干、埋头苦干、真抓实干,各项工作取得明显进步,亮点打造异彩纷呈。已获国家级荣誉3项、省级荣誉6项、无锡市级荣誉10项。1个课题获省局(公司)一等奖,名列全省第一;1个课题获全国烟草行业一等奖,属行业最高奖项;1个小组获评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且为国家局推荐的仅有的两个商业名额之一;获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所获荣誉的数量和质量,皆创市烟草局历史之最!1-9月,共查获案件328起,5万元以上案件数61起;查获卷烟1869.882万支,查获假冒烟25.192万支,获省局嘉奖令5个。1-9月,为宜兴上缴财税7169万元,同比增长10.06%;在无锡缴纳消费税2.07亿元,同比增长10.7%,为国家和地方财政增收及维护宜兴辖区卷烟市场做出了积极贡献。

  主持人:

  芳桥一位零售户反映这样一个问题,当下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很多人在遇到红白喜事时,需要的卷烟数量很多,烟草公司供应的卷烟不能满足需求,很多零售户会从别的渠道批发进购卷烟,而一旦被烟草局执法人员查到就会进行处罚,他对卷烟实行垄断的行为很不理解。

  周副局长:是这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在总则第一条中就开宗明义,“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并在第三条中明确“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二条之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由此可见,烟草专卖品是实行专卖制度的特殊商品,与其他商品的经营要求并不一样,实行的就是垄断经营、统一管理制度。烟草的专卖包括烟草专卖许可,烟叶种植、收购和调拨,烟草制品的生产,烟草制品的销售,烟草制品的运输等。烟草制品的销售包含了烟草制品的批发和零售。

  这位零售户朋友提到的批发进货即属于烟草专卖法定内涵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无锡市辖区范围内能够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只有江苏省烟草公司无锡市公司,即使领取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卷烟零售户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也是违法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主持人:

  这里有一位徐舍的零售户希望对近期烟草公司下发的《关于印发客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做一下说明,认为这种行政行为,与国家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导向不符。

  张副经理:关于印发客户管理补充规定的问题,我想回答两点:

  一是关于发文的目的。

  近期,江苏省烟草公司无锡市公司印发了《关于印发客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锡烟销〔2019〕45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无锡市卷烟市场的实际情况,就卷烟零售户的管理要求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通知》中关于违法经营客户、违规经营客户的认定和处理流程,明确了具体的标准,而标准设定的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通知》内容并无创设性的内容,而是对前述法律法规的精细化、标准化,我们认为这个《通知》的出台,没有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增加零售户的义务,仅是对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进一步细化和标准化,完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使全市卷烟零售户进一步强化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

  因此,我局(分公司)要求基层客户经理对辖区内的卷烟零售户在日常拜访时,尽快将《通知》逐户通知到位,并印制了宣传单进行发放,务必使每位零售户知晓《通知》内容。

  二是关于文件的性质及效力。

  《通知》的发文单位为江苏省烟草公司无锡市公司,主体并非行政机关,而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同时通知并不涉及烟草专卖许可的申请、办理、使用和监管,仅涉及零售户的分档管理。因此《通知》并非是规范性文件,《通知》的发布亦不属于行政行为。

  《通知》实为无锡市烟草公司在卷烟批发过程中对所有商户进行的一种商事行为。如前所述,为促进卷烟零售户合法、合规经营,无锡市烟草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在未增加卷烟零售户法定及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在分级标准透明、公平的前提下,有权对合同相对方即零售户进行分级定档管理,鼓励零售商合法合规经营,《通知》发布有利于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该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

  主持人:

  太华镇凌女士反映,烟草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到临近房间,是否涉嫌“私闯民宅”?

  周副局长: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的案件时,可以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经营场所,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之一。

  另外,在实践中,很多卷烟零售户住所和经营场所一致,给市场检查带来很多不便,但专卖执法人员对确实需要检查非经营场所时,都是在当事人和其他执法部门的陪同下进行检查,未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不是所谓的“私闯民宅”。我们在专卖执法过程中,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双向监督、保护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确保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主持人:

  在平台上收到好几位听众反映,紧俏卷烟不够卖,能否解释一下,是什么原因?

  张副经理:是这样的,卷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坚持“总量控制、稍紧平衡”方针,从生产到批发都是国家在计划下达后,烟草部门按计划执行的,换言之,每个省、每个市销售某个品牌的卷烟数量都是有计划的。

  当然,由于不同地区消费者对消费品牌规格的偏好不同,消费需求就会存在差异,具体到某个品牌规格,如果出现供不应求,就会出现市场溢价,这种品种就是我们所说的紧俏卷烟。

  对于卷烟零售户来讲,出于对利润的追求,当然想多订购这类紧俏卷烟。但是这些紧俏卷烟,烟草公司也是按国家计划执行,不能超计划生产,所以,紧俏品种供不应求的现象是难免的。在紧俏品种规格计划总量有限的情况下,烟草公司能做到的,就是尽量用一种相对公平的规则对紧俏货源做到公平分配。我们现在的货源就是按客户档级进行分配的。客户档级是结合客户一段时间的订货数量、订货品种规格、订货金额等维度,按照既定规则进行计算折合成分值,最后统一时间从高到低按分值排名形成档级,所有规则都是事先公开,按规则运行,并由电脑系统自动生成,没有任何人为操作。紧俏货源在总量有限的情况,按照现行规则分配货源,应该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对全市零售户也是平等的。当然,受地域、时节、消费等因素影响,有些紧俏烟供不应求也是正常的,我们希望卷烟零售户能够理解,也完全接受监督。

  对于计算规则,我们将综合意见,向上级反馈,促使其进一步完善和科学。紧俏卷烟不够卖,我们将加大品牌培育,尽可能向消费者推荐一些替代品牌规格,但“不够卖”绝不是违法从其他渠道购进卷烟进行销售的理由。而且,我们此次下发的《关于印发客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中加强客户管理的条款,也是对违法违规的客户做进一步的约束,防止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发生,这对于大多数客户也是一种保护。

  主持人:

  陈先生在城区新开了一家商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了提升信誉度,他在店铺招牌的下边加了“烟草专卖”字样。近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到商店检查时,要求他遮盖招牌上的“烟草专卖”字样,说是违规行为,请问是这样的吗?

  周副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烟草专卖是一种制度,实施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及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个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成为实施的主体。因此,烟草专卖是国家行为,相关标识零售商户不能使用。在商店广告牌中擅自使用“中国烟草”或“烟草专卖”标识及字样,属于滥用烟草行业名称及标识,会误导消费者以为是烟草公司的下属机构。

  一些零售商户之所以将“烟草专卖”字样张贴在店门口,是因为他们将“烟草专卖”理解为“专门经营卷烟销售”,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在这里提醒广大零售商户,在做店铺门头设计前,请先咨询当地的烟草专卖主管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到规范设计、规范悬挂、规范使用。

  主持人:

  这是一位卷烟零售户,他在平台上咨询了一个问题。就是他在订货平台上的密码,每几个月就要更换一下,他希望能取消这样的操作要求?

  张副经理:这位零售户所说的,一定是登陆新商盟订货平台进行卷烟订货的密码操作要求。确实,现在的订货平台要求,每三个月需要零售户更换或重置一次密码。想必是这位零售户觉的很麻烦,所以提出要取消。其实平台让零售户定期更换密码,这完全也是出于对零售户订货安全的考虑。当前的信息技术十分发达,任何信息平台都不能保证在受到网络病毒攻击的情况下,做到绝对的安全。每一个零售户在新商盟订货平台的帐号,后台是与客户自己的银行卡一一绑定的,订单一旦确定后发起扣款,那么客户银行卡上的资金就会扣缴。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订货平台的帐号和密码被他人知晓并利用,是十分危险的。在现实情况下,我们也发现,许多农村零售户由于本身对信息安全并不重视,把帐号、密码随意告知邻居、朋友,让其代订卷烟的事也经常发生。这样给自己带来的信息安全隐患是很大的。因此,经常让客户更换密码,一方面是让客户的密码经常变动,减少帐户被他人恶意利用带来损失的概率;另一方面,也是逐步培养和提高客户对信息安全保护的意识。尽管这其中的过程可能麻烦一点,但比起客户一旦因信息泄露带来了经济损失,我们认为当前定期让客户更换密码也是必要的。如果客户在更换密码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可以与我们的客户经理及时联系,我们一定会第一时间解决。

  主持人:

  卢女士在新庄经营一家食杂店,持有烟草证,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生意一直红红火火。今年9月,因孩子到市里读高中,为了陪伴小孩,她决定到城里发展。由于现有店铺生意好,她没有注销烟草证,而是约定把店面和烟草证转让给好朋友韦某。8月8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她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实际经营者已经变成了韦某。经询问,韦某承认是卢女士将烟草证转让给他。请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能和店铺一起转让吗?

  周副局长:刚才主持人所提的这个问题中共涉及两个经营者,一个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者,另外一个是店面的实际经营者。

  首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由此可见,卢女士虽然可以将店面转让给韦某,但是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转让韦某的行为是违法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转让”后即失去了合法性,韦某属于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其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本案中卢女士虽然没有参与实际经营店面,但将许可证转让给韦某使用,持证人已经发生改变,构成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主持人:

  平台上又有零售户在咨询问题:他是这么说的,最近客户经理上门经常向他宣传,动员其进行主动支付,他想问一问什么是主动支付,主动支付有什么好处?

  张副经理:这位零售户所咨询的“主动支付”正是我们烟草服务人员当前正在宣传推广的一项重点工作。

  主动支付,它是与原来卷烟订单提交后统一时间、统一批次、统一扣款方式相比,而提出的新的卷烟订货后的扣款方式。换句话说,过去零售户在卷烟订单提交后,只要在银行卡上保留订单所产生的资金,银行就会在统一时间进行批扣,使订单达成。而开展主动支付后,客户在订单提交后,第一时间就能发起扣款,使订单达成。因此从操作流程来看,可以这么说,主动支付比起原来的被动批扣形式,显然要更高效、更快捷。而实施主动支付后,能对零售户解决的关键问题是,过去零售户用于订货的银行卡除卷烟订货外,有的还绑定了其他业务内容,这些零售户往往在卷烟订单提交后,认为自己卡上的资金是充足的,但由于其他业务也产生了资金变动。因此,当卷烟订单进行批扣时,就会产生资金不足,导致订单失效而带来损失。而使用主动支付后,第一时间进行款项提交,订货系统即时就能反馈订单是否达成的情况,就不可能造成订单失效的情况。其实主动支付是卷烟网上订货的必然趋势,当前各种网购平台的网络订货也都是采取的主动支付形式。作为烟草部门,我们现在也在积极与银行、支付宝、微信等主流支付平台进行联系,推进工作,希望尽快打通技术壁垒,为零售客户提供更全面、更快捷、更安全的交款和支付形式。

  主持人:

  环科园零售户宋先生出于牟利心理,在网上购进了2条烟放在店中销售,还未卖出就被烟草部门查获了,经鉴定为假冒伪劣卷烟。烟草部门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为由,对他进行了行政处罚。请问烟草专卖品是指哪些?如何理解这一案由?

  周副局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规定:“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主要包括两个类别:一是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二是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超计划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在执法实践中,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主要来自第一个类别。假冒注册商标卷烟、伪劣卷烟、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无注册商标的卷烟均为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的,属于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对于销售的认定,主要表现在以下五种情形:一是将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卖给他人;二是用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冲抵债务;三是用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交换货物;四是将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摆放在经营场所或者储存在仓储场所待售;五是其他具有销售性质的行为。

  在网上购进假冒伪劣卷烟放在店中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烟草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案由对宋先生给予行政处罚,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希望他吸取教训,自觉守法经营。